各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医保〔2023〕53号)继续执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医保药品目录更新情况动态调整,并另行发文通知。在继续实施期间,该文件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的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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