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转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政策文件:1、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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