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32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见附件2),其余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23〕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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