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保障分局及时将文件转达至属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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