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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新政出台!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1-12 16:52:4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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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点击可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简称“新冠”)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2023年1月9日,我市印发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东医保〔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01 对新冠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实施全额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我市延续省前期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全额保障政策。从新冠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下同),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最高支付比例执行,实施全额保障。该政策以新冠感染者入院时间计算。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新冠感染住院治疗费用全额保障?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诊断标准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具体由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医生认定。

  02 提高新冠患者基层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为保障新冠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同时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我市鼓励患者基层就医,分散医疗机构接诊压力。我市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目录规定的费用,无需选点、不设起付线、不纳入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我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80%支付;

  (二)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70%支付;

  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新冠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诊断标准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或疑似症状患者(由医生判断)。

  在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新冠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参保患者在市内所有一级、二级定点医院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经申请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的医疗机构,均可按规定享受新冠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不限定为参保患者门诊共济保障选定的定点机构。

  参保患者在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与新冠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执行与市内一致的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能否享受新冠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参保患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即继续按照“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如何享受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如高血压、糖尿病,需分开费用、处方,超《新冠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药品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共济规定报销。

  03 完善新冠感染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于新冠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我市按照国家、省要求临时扩大医保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冠患者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受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发生门急诊费用的,支付范围在我市原有目录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包括国家目录内600多个药品及第十版诊疗方案内用药和广东省临时增补药品),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

  04 临时放宽新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增加提供新冠费用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我市临时放宽新冠定点收治医院范围。有申请意愿且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按规定提供新冠感染治疗医保服务。

  05 继续发挥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功能

  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我市继续贯彻“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或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参保患者,首诊或复诊时在线开具治疗新冠相关症状的处方,发生的诊查费和药品费(不含药品配送服务费用),按照线下标准由统筹基金直接支付。若未能在线上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凭有关资料返院进行医保结算。

  06 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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