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试行学校“医务室”开展普通门诊等医保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校“医务室”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
(一)试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学校设置或委托的、承担本校师生“医务室”功能的校内医疗机构(以下称为“校内医疗机构”)。
(二)试行内容
经自愿申请,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校内医疗机构参照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选点范围,供本校参保师生按规定选择。
(三)医保服务范围的确定
为保障参保师生看病就医和医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申请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校内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医保定点的基本条件,或已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2.医疗机构类别为:综合门诊部、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自愿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普通门诊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接受有关医保管理服务规定,承担仅限于本校参保师生的医疗保障服务。
具备上述条件的校内医疗机构,按规定成为医保定点或已是医保定点的,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及变更医保服务范围后,在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医保服务范围内为本校参保师生提供普通门诊医保服务;除普通门诊外的医保服务范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校内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医保服务范围外开展医疗服务的,所涉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政策规定
(一)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校内医疗机构参照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执行有关医保规定,其各类指标不计入所在镇街(园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年度综合评价等独立开展。
(二)按规定选择本校已具备普通门诊医保服务范围的校内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共济社区门诊就医点或辅助就医点的参保师生(以下称为“选点参保人”),在选定的校内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本市门诊共济保障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退出管理
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校内医疗机构如无法承担本校参保师生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可按规定取消普通门诊医保服务范围,但必须确保其选点参保人的医保待遇衔接。
四、有关要求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签订、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进一步维护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二)开展普通门诊医保服务的校内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1.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落实内部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守医保政策及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并加强与校方的组织与协调,做好医保政策宣传。
2.配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3.按照医保政策及医保服务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合规的医疗服务,并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4.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并保障信息系统畅通,按规定为参保人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
5.不得为校外人员提供普通门诊医保服务。
(三)选点参保人应遵守医保政策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不得利用本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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