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东府〔2024〕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0号)的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莞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因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管理,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东府〔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2日
附件: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司法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海洋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东莞市乡村振兴局)
东莞市商务局(东莞市口岸局)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东莞市审计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东莞市统计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信访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东莞市林业局
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其他市级部门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东莞市档案局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东莞市版权局
东莞市侨务局
东莞市外事局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东莞市国家保密局
东莞市密码管理局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东莞市气象局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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