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东莞市达鑫江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东莞市石碣镇达鑫1路
本单位于2016年 12 月 22 日对达鑫江滨新城(三)项目未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开发建设、位于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大王洲桥西侧的达鑫江滨新城(三)项目第一期,即达鑫江滨新城(三)1-16栋、17栋商业、会所楼及地下室,未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期,即达鑫江滨新城(三)18-64号商业、住宅楼,北区商业、幼儿园,于2013年1月23日领取了人防设计要点,于2013年2月4日通过人防初步设计审查,应修建防空地下室29485平方米,但至今未完成人防施工图建设审批,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项目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达鑫江滨新城(三)项目未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防﹝2017﹞12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人民币玖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具体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DG019020000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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