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人防罚字〔2017〕第(4)号
当事人:东莞市利丰丽景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坑镇骏达中路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利丰丽景豪庭项目(位于东莞市东坑井美村),因未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且应建未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东人防〔2014〕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6日前将100000.00元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具体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DG01700000288),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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