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为了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镇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统一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镇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镇公安分局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案件线索举报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3、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万至1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和举报奖金兑现工作。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由专责机关负责。
(二)镇党委、政府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的发放,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镇有奖举报办公室,对举报案件线索根据奖励标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检举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举报线索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实,实名举报并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于三个月内反馈核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五)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镇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来信举报: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南路46号沙田镇人民政府6楼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是523981。
2、电话举报:0769-8886711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3、邮件举报:编辑举报内容发送至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为:stzshceb@sina.com。
4、网上公众平台举报:“平安沙田”微信公众平台留言进行举报
附件: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对《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具体执行,特别是对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流程、奖励金发放进行说明。
第一条 镇成立扫黑除恶斗争有奖举报办公室,由副镇长、公安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镇综治办主任、公安分局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条 镇政府设立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基金,保证奖励兑现,并根据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有价值案件线索数量进行据实列支。
第三条 举报奖励基金纳入公安分局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由专门职能机关负责;奖励金奖励建议由各案件线索受理单位或办案单位进行提出申请;奖励标准由镇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专门职能机关对案件线索的认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在同意发放奖励金后,由奖励金奖励建议单位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并进行发放。
第四条 奖励金的申请与发放
(一)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和审批,奖励金由扫黑除恶办负责办理或指定办理。对审核认定的有价值案件线索的奖励发放原则上在案件审结并判决(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放。奖励的方式根据举报人的意愿可以采取公开奖励或不公开奖励。自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或扫黑除恶办公室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无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奖励金申请及发放流程为:由申请奖励建议的成员单位填报《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由有奖举报办公室领导核签,并报扫黑除恶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呈镇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按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发放。
(三)进行领取奖励金时,由申请奖励建议的单位填写《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呈扫黑除恶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进行发放至举报人。
第五条 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沙田镇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3日施行,有效期5年。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