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2398-2022)等相关规范,沙田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穗丰年水道及支渠局部河段河道管理范围线进行了调整。先公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针对本次河道管理范围线调整河段,应按照已建堤防河段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2398-2022)中5.2.2条的规定,针对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未明确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的河道,江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 50286-2013中13.2.2的规定,其中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m~20m,2、3级堤防为20m~10m,4、5级堤防为10m~5m。
二、划定成果
穗丰年水道调整范围为桩号SFNSD-1至SFNSD-10,长度为220.74m,位于穗丰年水道河道右岸;穗丰年水道支渠调整范围为桩号SFNZQ-1至SFNZQ-6,长度为111.16m,位于穗丰年水道支渠河道左岸。本次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区域内堤防型式为防洪挡墙,无明显背水坡脚,因此以防洪挡墙结构外边界线作为基准线。本河段属于4级堤防,护堤地宽度应取10m~5m。本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护堤地宽度取为5m,即基准线外延5m划定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三、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沙田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8861226
特此公告。
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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