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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2-19 18:11:3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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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基本编码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实施主体

l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 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 退役士兵工作 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44029100

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改正;

(二)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本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等情形。

不予处罚。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 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5倍

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逾期未改正的;

(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逾期未改正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44029100

200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

(二)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

不予处罚。

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从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 义务的

44029100

3000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

(二)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

不予处罚。

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从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于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基准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行政给付细化量化规定

  (一)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1.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2. 基本编码:440591002000

  3.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 给付条件:

  安置地为广东省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5. 办理程序:

  (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依照其服役部队规定的手续及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的原件、复印件材料;

  (2)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将资金发放至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所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6. 办理时限:

  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月发放。

  7.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银行卡及开户信息(开户行、户名等)。

  8. 给付数额:

  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9. 实施主体: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二)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的给付

  1.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2. 基本编码:440591003000

  3.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4. 给付条件:

  安置地为广东省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

  5. 办理程序:

  (1)分散供养退役士兵持部队规定的手续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信息;

  (2)将资金发放至分散供养退役士兵所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6. 办理时限:

  未设时限。

  7. 申请材料:

  (1)本人银行卡及开户信息(开户行、户名等);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8. 给付数额:

  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支付20万元/人,省财政支付5万元/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9. 实施主体: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三)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1. 行为类型:行政给付。

  2. 基本编码:440591011002

  3.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4. 给付条件:

  须在2011年8月1日,即《烈士褒扬条例》实施后牺牲,且被评定为烈士的。

  5. 办理程序:

  (1)由领取《烈士光荣证》的烈士遗属向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2)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6. 办理时限:

  自颁发《烈士光荣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

  7. 申请材料:

  (1)《烈士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烈士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若存在多个烈士遗属,需另外提供对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烈士褒扬金遗属的银行卡及开户信息(开户行、户名等)。

  8. 给付数额: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9. 实施主体: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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