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东莞市国资委印发了《东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国资〔202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指出,对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东莞市市属企业创新发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市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暂行办法》在《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源性资产租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从事担保活动,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4个方面92种责任追究情形。二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市属企业净资产,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三个区间档次的方式划分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其中对市属牌照类金融企业和金控投资运营类企业的损失标准,由各相关企业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及企业自身实际,自行制定适用本企业的损失认定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以各相关企业制定的标准认定实施。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加强与外部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
《暂行办法》要求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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