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第17点“帮助制造业企业稳生产降成本”中“对承租我市国有物业的市场主体,给予3个月租金减免”,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委字〔2023〕1号)第二大点“降低民营市场主体用房成本”中“对承租我市国有物业的市场主体,2023年给予3个月租金减免”、“其中,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经营困难的民营市场主体,由其提出申请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在原基础上可额外享受3个月的国有物业租金缓交期限”有关内容,现制定如下具体操作指引:
一、减免主体
东莞市人民政府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方案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处于非正常存续经营状态的市属国有企业除外。
二、减免对象
在我市承租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的制造业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减免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东莞市;
(二)不存在哄抬租金或提高水电费、公摊费用的行为;
(三)不存在哄抬物价被处罚等行为;
(四)不存在违反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减免标准及期限
(一)属于减免对象和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1.对在我市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物业(包括写字楼、商铺〔固定摊位〕、仓库、厂房等,不包括广告位资源、车位资源、养殖资源、土地资源等)的市场主体,给予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于2023年东莞市政府“一号文”发布前(即2023年2月1日)租约到期或已退租的企业除外。
2.其中,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旅游行业经营困难的民营市场主体,其持所在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向租赁的业主企业提出申请,在原基础上可额外享受3个月的国有物业租金缓交期限。缓交租金原则上应在缓交期结束后30天内补缴齐,与业主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跨年实施。
五、减免途径及资料
(一)租金减免政策免申即享。各市属国有企业将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租金减免对象,落实租金减免租金减免工作。
(二)属于减免对象和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给物业出租的市属国有企业。
六、其他说明
(一)转租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的,业主方要加强与转租户(“二手房东”)的沟通,将减租政策惠及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确保转租户(“二手房东”)对实际承租人的租金减免总额不低于市属国有企业对该转租户(“二手房东”)的租金减免金额。
(二)对国家、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广东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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