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五)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54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东莞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gzw/index.html#)、“东莞国资”微信公众号。
监督渠道:通过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http://www.dg.gov.cn/12345/),电话(0769-22223061)等方式监督。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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