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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9-09 11: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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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文件: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图片解读:关于《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图片解读、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石府〔2018〕31号)(以下简称镇旧办法)需要进行修订,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市新办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称市新办法)

  三、主要制定内容

  市新办法共有十三章、共90条规定。《实施细则》在市新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中需要由镇街确定的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财会人员、预决算和收益分配、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资产评估、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照市新办法和镇旧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变动之处包括:

  (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表决事项变动

  一是资产和产权变更(产权变更总体方案)、借款或者担保,原规定2000万元以下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2000万元(含)以上由股东大会表决,现修改为5000万元以下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5000万元(含)以上由股东大会表决;

  二是对外投资,原规定5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表决,5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2000万元(含)以上由股东大会表决,现修改为5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表决,5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股东代表表决,5000万元(含)以上由股东大会表决;

  三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变更及使用权出让等事项,30亩以下由股东代表表决、30亩(含)以上由股东大会表决;

  四是坏账核销,原规定所有坏账核销均由股东代表表决,现修改为1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表决,10万元(含)以上由股东代表表决。

  (二)监事会的职责变动

  根据市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监事会的职责,删除原第四点“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三)明晰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党员、农村干部参加会议领取误工补贴事宜

  增加“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党员、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进一步明晰农村领取误工补贴的范围。

  (四)股东分红制度变动

  农村增加分红,原规定需同时符合人均股东分红额增加幅度不超过当年纯收入增加的幅度、拟分红总额不超过当年纯收入比例(村级为40%、分社为80%)、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5个条件,现修改为“符合当年经营纯收入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村提20%、组提10%),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股东分红增加的限额为当年经营纯收入增加额。上年股东分红基数在 3000 元/年(含3000元)以下的,一般拟调增股东分红不能超过上年股东分红基数的50%;上年股东分红基数在3000元/年至5000元/年(含5000元)的,一般拟调增股东分红不能超过上年股东分红基数的30%;上年股东分红基数在 5000元/年以上的,一般拟调增股东分红不能超过上年股东分红基数的20%。”

  (五)报镇审查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标准变动

  一是原规定为所有坏账核销均要报镇审查民主决策程序(即审查农村集体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及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规),现修改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才呈审;

  二是原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借出款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单项开支、资产评估、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要报镇审查,现统一修改为“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才呈审。

  (六)合同管理变动

  原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没有写入镇实施办法文件,现拟将《石排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内容融入到本实施细则中,并适当进行优化,将原规定农用地使用权出租由10亩以上(含10亩)报镇审查修改为“30亩以上(含30亩)”。

  (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变动

  原规定“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可在本村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在镇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现修改为“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可在本村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在镇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

  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做好预算编制和结算管理内容。

  (八)采购管理的变动

  原规定“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在本村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现修改为“单项合同预算价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采购,在本村指定场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单项合同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公开招标。

  但以下两种建设工程相关情况需在镇指定场所进行招标:

  1、单项合同预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2、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九)土地款使用管理方面变动

  按照市新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放宽土地款使用范围,一是增加可用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以及防疫、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公益支出”;二是原规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才能使用土地款修改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四、《实施细则》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细则》由石排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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