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20年5月)
2020年5月,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的背景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为衔接和落实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以及《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解决我镇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
二、主要制订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六条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其中:
(一)第一条至七条主要对申请人的对象适用范围、申请人年龄、个人及家庭条件、个人学籍、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作出了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第八条主要对我镇计划招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的途径作出说明。
(三)第九条主要明确“积分制学位”由申请人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进行网上报名。
(四)第十条主要明确“企业学位”为市、镇支持重点优质企业发展而计划实施的学位奖励措施,包括市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主要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人才的管理、技术人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镇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包括上一年度纳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且当年实现对应规模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度已落户我镇且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已正式投产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上年度直接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已在主板上市且总部在石排的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9小项。
(五)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优待政策学位主要是继续衔接市有关优待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问题而制定,共12小项,包括:1、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2、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3、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4、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5、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6、对支援湖北新冠肺炎疫情及在市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 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医务人员,在我市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以及在参加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子女;7、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石排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或在石排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作的非莞户籍在编或在职人员的适龄儿童;8、属于东莞市摔跤队石排训练基地的非石排镇户籍在读队员;9、在石排投资创业或在大型企业任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港澳户籍人士合法生育的子女;10、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石排镇户籍(不含新入户)或祖籍是石排镇户籍的非石排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未入户);11、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自有居所或服务地迁移到石排且属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12、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六)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分别对学位录取、学位调剂、学位管理、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说明。
三、《实施意见》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意见》由石排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188。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