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9月)
2019年8月30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9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的背景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为衔接和落实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3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关于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19〕31号)以及《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解决我镇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9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暂行办法》。
二、主要制订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其中:
(一)第一条至七条主要对申请人的对象适用范围、申请人年龄、个人及家庭条件、个人学籍、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作出了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第八条主要对我镇计划招收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途径作出说明。
(三)第九条主要明确“积分制学位”由申请人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进行网上报名。
(四)第十条主要明确“企业学位”为市、镇支持重点优质企业发展而计划实施的学位奖励措施,包括市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主要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人才的管理、技术人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镇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包括上一年度纳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且当年实现对应规模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度已落户我镇且上年度实际投资(含实际增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已正式投产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达250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上年度直接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已在主板上市且总部在石排的企业; 石排镇“友善企业”建设工作中通过验收的3家示范企业;上年度首次纳入年度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9小项。
(五)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优惠政策学位主要是继续衔接市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问题而制定,共12小项,包括:1.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随迁子女;2. 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年审有效期内的《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随迁子女;3. 父母双方或一方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石排镇委、镇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4. 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随迁子女;5. 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石排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或在石排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作的非莞户籍在编或在职人员的随迁子女;6.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石排连续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随迁子女;7. 属于东莞市摔跤队石排训练基地的非石排镇户籍在读队员;8. 在石排投资创业或在大型企业任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港澳户籍人士合法生育的子女;9. 经教育部门和学校参考学生质量监测择优录取的非户籍六年级毕业生;10.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挂靠在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随迁子女;11.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石排镇户籍或祖籍是石排镇户籍的非石排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含未入户);12. 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自有居所或服务地迁移到石排且属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
(六)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分别对学位录取、学位调剂、学位管理、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说明。
三、《暂行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暂行办法》由石排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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