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7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印发《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制定内容
《石排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共分为十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是管理机构,明确了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三部分是财会人员安排问题,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等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是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分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第五部分是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明确了经联社及分社的开支审批权限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等工作要求。
第六部分是合同管理,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等要求。
第七部分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等工作要求。
第八部分是资产评估,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需进行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账面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方式、评估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相关决策授权事项等。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发生镇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除涉及“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或镇政府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是否交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第九部分是土地款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十部分是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等要求。
第十一部分是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要求。
第十二部分是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明确了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建立健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镇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等工作要求。
第十三部分是责任追究,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分社理事和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石排镇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部分是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实施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统筹解读,联系电话:0769-865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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