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优化教育补助政策方案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促进争先创优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使我镇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我镇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结合我镇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优化教育补助政策方案。
一、奖教方面
镇财政每年设立50万元额度的奖教专项经费,由镇教育办统筹使用,主要在“教学质量优秀、市级以上学科各类竞赛荣誉、优秀教师(班主任)荣誉及市级以上教育类个人先进荣誉”等方面对我镇公民办教师进行奖励。由镇教育办统筹制定全镇奖教方案,报镇委、镇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二、奖学方面
为鼓励我镇学生勤学上进,争先创优,营造浓厚的读书成才氛围,对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优秀学生实施奖励。
(一)范围和对象
1、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考)中成绩优秀的石排中学本镇户籍毕业生。
2、参加普通高考取得优秀成绩的本镇户籍高中毕业生。
备注:2011年7月前已领取免费教育补助的户籍学生,不再享受本方案中规定的相应阶段的奖学。
(二)项目和标准
1、初中升学优秀奖
凡在石排中学毕业的本镇户籍学生,当年参加升高中考试取得如下成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
考上华师附中特招班或东莞中学、东莞一中、实验中学、高级中学、松山湖高中、东华高中公办班、光明高中公办班等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正取招生分数线且被录取的(含分配名额),每生奖励1000元。
备注:另外向石排中学学业优秀生颁发乐域公司的“乐域奖学金”和盈茂公司的“盈茂奖学金”,有关奖励项目和标准按石排中学与乐域公司和盈茂公司制定的方案执行,所需经费由乐域公司和盈茂公司分别提供的经费解决。
2、高中升学优秀奖
当年参加普通高考取得如下成绩的本镇户籍考生,按以下标准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
(1)考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每生奖励5万元。
(2)考上国内重点大学本科生线且被录取的,每生奖励6000元。(不含入读港澳台地区院校和海外留学的学生)
(3)考上国内一般本科生线且被录取的,每生奖励3000元。(不含入读港澳台地区院校和海外留学的学生)
三、助学方面
为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防止因贫辍学,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对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困难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实施市级救助补助政策。
(一)范围和对象
凡属于低保家庭(高中和大学在市补助政策中含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家庭、孤儿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石排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和在读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学校),可申请本方案中规定的教育补助。
(二)项目和标准
1、学龄前儿童发放救助补助金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 号)和东莞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东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东教学〔2012〕3 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
(1)对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的补助标准:
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的分类施保的规定,给予低保对象的学龄前儿童(即未满 7 周岁且未就读小学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 100%增发救助金。
(2)对学龄前孤儿的补助标准:
分散供养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资助。集中供养的孤儿接受教育所需学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助。
(3)对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补助标准:
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经市残联批准,每月可获得 500 元的生活费补助。
2、小学和初中发放补助金和救助金
(1)落实国家九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免除户籍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具体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发放救助金。对低保家庭在读小学生和初中生发放救助金,其中小学每人每年800元,初中每人每年900元。
(3)发放住宿补助金。对低保家庭在读初中生发放住宿补助金,每人每年1720元。
3、高中发放救助金和补助金
(1)发放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高中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在读高中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2)发放住宿补助金。对低保家庭在读高中生发放住宿补助金,每人每年1720元。
4、大学发放补助金
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7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
如有市级以上其他教育补助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属于非低保边缘户的困难家庭,如在子女读书方面出现经济困难的,经核实和批准后,再给予补助。
在实施市级救助补助政策后,受助对象的其他费用(如择校费、生活费、交通费、代收费项目费用等)不纳入本方案规定的补助范围,由学生自理。
本镇户籍人口的户籍如迁离石排的,从迁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方案中规定的奖学助学金;因升读大学等原因需随迁户口的除外。
四、非户籍学生补助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
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及《关于完善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东财【2012】403号)的规定,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市镇需要落实完善有关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具体情况为:
(一)补助对象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将免费义务教育范围扩大至普通中小学,对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和在我市学籍管理平台登记取得学籍的中国籍(含港澳台)学生补助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费用。
(二)补助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
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及《关于完善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东财【2012】403号)的规定,按省定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标准,我市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不分学校等级,标准统一为: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含公用经费补助550元和教科书补助100元),初中每生每年930元(含公用经费补助750元和教科书补助180元)。
五、实施时间
从
六、经费负担
1、奖教奖学经费。设立镇级统筹的奖教奖学专项资金,其中奖教经费由镇财政全额负担;奖学经费由镇村根据各村对象学生人数按6:4比例分担解决。
2、助学经费。本方案中的补助项目所涉及的经费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解决。
3、非户籍学生补助经费。我市承担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按“二级办学”分担体制计算和补助经费,即市财政负担各镇(街)初中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90%,镇(街)负担余下初中的10%以及小学全部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人数具体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核定的人数为准,具体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经费拨付
奖教奖学经费由镇财政统筹落实后按时拨付至镇教育办办理,再通过表彰大会等途径核发给有关师生,或由镇财政按指定的渠道统一拨付给有关获奖对象;救助金、补助金等有关教育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渠道统一拨付至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农村商业银行对私结算账户)或指定的学校,或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操作办法
(一)申请镇奖教经费办理程序
根据制定的奖教实施方案,每年6、7月份完成收集上报,由镇教育办和镇财政分局审核后再由镇财政分局于8月份将奖教经费直接划拨至镇教育办,教师节前由镇教育办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发放。
(二)申请镇奖学金办理程序
1、初中升学优秀奖:每年7、8月份由镇教育办协同石排中学按时收集学生有关中考录取通知书原件进行登记造册,审核录取名单并公示,确认后于8月下旬办理奖学金发放,由镇财政将有关奖学金划拨至石排中学发给有关学生。
2、高中升学优秀奖:每年9月份由镇教育办协同各村(社区)收齐辖区内户籍学生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注册缴费发票或在读证明,对申请人名单进行登记造册,同时根据市教育局核发的高考镇街录取名单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于11月下旬办理奖学金发放。
(三)申请市级救助补助政策办理程序
1、学龄前儿童补助办理程序
(1)对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的补助办理程序:
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镇社会事务办将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有关资料送镇教育办汇总,报镇委、镇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存档、上报。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要求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2)对学龄前孤儿的补助办理程序:
分散供养的孤儿,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就读的幼儿园加署意见,经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社会事务办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申请人作出认定为孤儿的,报市财政局批准拨款。镇街社会事务办将学龄前孤儿有关资料送镇教育办汇总,报镇委、镇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存档、上报。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要求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3)对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补助办理程序:
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镇残联提出扶助申请,到幼儿园加署意见,镇残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镇残联将批准扶助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后,将受助对象名单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拨款。镇社会事务办将学龄前残疾儿童有关资料送镇教育办汇总,报镇委、镇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存档、上报。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要求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2、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市级补助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市民政局统筹安排的时间里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所需资料,由镇社会事务办收集和初步审核后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等部门审批后发放。具体的办理时间和申办要求按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对非户籍学生的补助办理程序
在民办学校对非户籍学生收费实行先减后收的基础上,由民办学校先行核查对象人数后向镇教育办和财政分局申报,镇教育办和财政分局根据有关民办学校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该校在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平台登记取得学籍的非户籍学生人数,核定有关对象的享受资格和符合条件的人数,报市教育局核准,由市镇财政核算款项后统一拨款至有关学校指定账户。具体的办理时间和要求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我镇实施优化教育补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职能分工,协调合作开展有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有关宣传、收集、登记、确认和审批等工作。其中社会事务办重点负责市级救助补助工作,教育办重点负责奖教奖学和非户籍学生补助工作,财政分局重点负责有关经费保障和核拨的工作。各村组、学校和幼儿园实行负责制,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好奖学和教育补助等政策的宣传和材料报送,以及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奖学金领取和教育补助申请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等相关工作。镇教育办要做好协调和统计上报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籍等业务登记管理。镇财政分局和各村(社区)要保证所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二)健全机制,完善基础信息。各部门、村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镇的要求,注意做好日常的登记、统计和存档,认真参与建立奖教奖学助学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做好获奖对象和受助对象的信息基础管理,建立完备的获奖和受助对象数据库,建立规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获奖对象或受助对象信息真实、可靠。同时按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和上交获奖对象或受助对象的信息材料。
(三)加强监督,强化资金管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镇人大办、纪检监察办、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审计办、教育办、残联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健全奖教奖学金和教育补助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奖教奖学经费和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定期对使用奖教奖学和补助资金经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贯彻落实。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报批和备案制度,严格奖补程序,严肃工作作风,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准确操作,阳光透明。部门单位、村组或学校(幼儿园)确定获奖或受助对象并经镇社会事务办、镇教育办和镇财政分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后,要在属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党政联席会议或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有关资金经费。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截留、挪用、克扣奖教奖学金或受助对象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确保充分发挥奖教奖学制度和教育补助政策的激励帮扶作用。
(四)落实幼儿园减免收费等政策。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园设立学生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专项资金。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依规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进行奖教奖学助学,营造全社会浓厚的重教成才氛围。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奖教奖学制度和教育补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奖教奖学制度和教育补助政策顺利实施。
十、本方案如与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根据需要,本方案将作出修改和调整。
十一、本方案由社会事务办、教育办、财政分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对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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