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实施细则(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我镇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审批程序,促进户外广告招牌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省、市各类广告管理规定及设置标准、《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定》(石府〔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在我镇范围内(含行政辖区内的公路沿线)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各类广告招牌的审批和过期残旧广告的整治;石排城市执法分局负责各类违法、违规广告招牌的执法处罚管理;石排工商分局负责对违规广告发布及发布信息不符等进行查处管理。
第四条 我镇各村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管理适用本细则,由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批监管。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广告发布的主体包括镇辖区内单位及个人,广告招牌设置的位置地域包括公共或私人场所、构筑物及设施。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管理实施内容包括各类临时性广告设置及相对固定式的广告招牌设置。
(一)相对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本细则所指的户外广告招牌,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门面招牌、指示牌等、或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招牌。
以下情形不在上述广告限定之列:
1、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交通标志、道路指示牌、指引牌等。
(二)临时广告:本细则所指的临时广告,是指包括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标语、气球、拱门、彩旗、舞台、围墙等,或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城市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
(三)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古迹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占用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七)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
(八)占用沿街建筑物门窗,遮挡居民居住、办公阳光照射光线和影响消防安全的;
(九)利用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的;
(十)利用玻璃窗简单黏贴的;
(十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楼顶及外墙立面非广告设置区域,用于非本单位实际使用者、经营性的广告设置;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含公益性的横幅设置,必须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批同意和缴纳广告设置场地占用费后,核发批准文件。
第九条 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需说明申请的原因,具体位置与期限);
(二)《东莞市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审批表》;
(三)广告主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验证);
(四)广告发布者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验证);
(五)设置权属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六)设置位置图,实景数码照片、设计效果图及结构简图;
(七)审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八)特殊区域如建筑物楼顶,外墙立面非初始(或现有)设计位置、覆盖立面上门窗等通风区域安装广告设施,须提供该建筑物安装区域的安全证明材料、立面更改前、后效果图,报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审批。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九)属村级道路的广告招牌需提交所在村的同意设置申请。
第十条 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办理程序:
(一)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广告组,填写《东莞市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审批表》;
(二)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广告组工作人员审查经营范围、广告设置真实性、场地可行性;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并开具设置号,广告经营申请者交纳相关费用;
(四)持费用缴交凭证原件,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发放《城市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
(五)广告经营者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朝向、时间设置;
(六)不准予设置的,全部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七)属村级道路的广告招牌要先向所在村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使用面积占用计算标准:
(一)封闭版面的广告招牌,按照上下、左右的最外延边线为计算点,按平行四边行计算面积;
(二)汉字、英文字体等通透式,附着在建筑立面的广告招牌,水平或竖直安装的设施按照字体的外延连线的边框计算面积;
(三)附着在建筑立面的汉字、英文字体等通透式以非水平或垂直形式安装的,按照各字体外总边框的外延平行线计算面积;
(四)广告面积包括该广告设立后相关的字体、标识、底图、背景、边框;
(五)附着式广告招牌不计算该广告固定所需的支架面积,楼顶或落地式广告设施除广告主体外,设立所需的支架等均计算面积。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招牌资源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店铺自用的首块门面招牌,面积在
(二)非店铺自用或建筑物业主、店铺经营者用于第三方租赁使用的广告招牌,按每年100元/ m2,每处每次最低不少于2000元/年的标准收取。租赁内容变更须重新申请;
(三)各类房地产项目红线范围内所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房地产广告,按照30元/ m2的标准收取;各类建筑工地只能设置公益宣传标语,不收取费用;
(四)企业在我镇地域范围内经批准单独设立的道路指示标牌,每个标牌按每年2000元收取。指示标牌规格须按规范设立;
(五)条幅标语按每条每周8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条80元;
(六)广告栏内张贴广告按每张每周10元收取;
(七)彩旗按每面每周3元收取,保证金为每面3元;
(八)路灯杆广告按每支每月3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支30元;
(九)气球按每个每周8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个80元;
(十)拱门按每个每天30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个300元;
(十一)舞台按每个每天50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个500元;
(十二)店铺开业主体建筑上悬挂的临时标语及大幅布制宣传海报,按每项次3天内1000元收取,超过时限按各类别分类收取;
(十三)宣传栏设置按每个每年3000元收取,保证金为每个1000元,增设宣传栏费用由申报者承担,质量、位置等要求按我中心提供图纸施工;
(十四)各临时性广告招牌设置须收取的保证金。保证金待自行拆除后退回;
(十五)各单独设立的钢结构独立式三面T或两面T牌及围牌,按照各广告设施牌所处的地段位置不同而收取费用;
(十六)镇属相关单位做公益宣传广告的,无须缴交资源管理费;
第十三条 凡在我镇设立各类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附着式广告设施、门面招牌设施,均应按照《石排镇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石府办〔2012〕19号)对应的标准要求设置。
第十四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挂旗规格:长度(高度)最多不超过
(二)升空气球条幅。条幅规格:不超过
(三)活动宣传展板。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
(四)充气式拱门。跨度不超过
(五)路边彩旗。设置路边彩旗的总高度不超过
(六)海报、张贴画的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
(七)在各类临时性广告设置中涉及电源安装的,须按户外安装规范标准使用相关材料及安装。
第十五条 利用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根路灯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
(二)同一路段的路灯杆灯箱广告应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箱广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
(四)依附的广告招牌必须符合灯杆的承载要求。
第十六条 任何原因导致正在发布的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误解的或形成不良误导的,发布者应当在5天内拆除,待完成必要的修改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重新设置,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修改、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该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九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空置一个月以上的广告设施均应当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
(二)不得将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发布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油饰、更新,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汛期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对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审批的,一经发现将在3年内取消广告设置及发布主体的资格。
(二)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负责修饰,保持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通知其责令整改,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后10天内完成整改。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未及时维护、修整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期限一次性申请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设置期限届满的,设置人应当在10天内拆除。设置期限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彩旗横幅等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情况下为7天,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天,不得同一事项连续性设置。
在批准设置的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提请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设置单位,限期自行无条件拆除。
拆除期限或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拒不拆除或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财产损失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展销及公益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按批准的模式、地点设置,最多可提前2天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因举办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是对《石排镇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规定》(石府〔2012〕16号)的补充和解释。本细则未详尽说明内容,按《石排镇固定式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石府办〔2012〕 19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户外广告 管理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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