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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排镇2008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暂行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1-02-17 11:39: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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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文件
石府[2008]42号

关于印发《石排镇2008年度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股东分红暂行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相关单位:

现将《石排镇2008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排镇2008年度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股东分红暂行方案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福利分配、股东分红的管理,进一步防止村组福利超分配,确保村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主管部门能及时了解各村组股东分红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福利分配要量力而行,当年收不抵支的村组不得进行股东分红;

(二)不得将借款、土地转让款、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直接用于股东分红;

(三)今年村组集体股东分红的金额不能超过去年的标准,只减不增;

(四)积极为村民解决其自身负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进一步减轻村民负担。

二、分配对象

对象为符合分配条件的股东,必须严格按照《石排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石府〔200539号)执行,特别是对“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1)可享受配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父母双方),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间隔生育的村民(父母双方),按市、镇规定的办法处理完结后,四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由计生办核定);

2)可享受配股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的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不够间隔生育的子女可给予配股,按市、镇规定的办法处理完结后,四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由计生办核定);

3)在劳教、服刑、逃避兵役处理期间的农业人口可享受配股,但在处理期间停止分红(由政法部门核定);

4)负案潜逃人员,取消其本人的分红权,直至其自首为止(由公安部门核定);

5)吸毒人员,在处理期间停止其本人的分红(由公安部门核定);

6)违纪党员,停止其本人的当年分红(由镇纪检监察办核定)。

三、分配要求及计算方法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扶持苦难群众,因此,各村组进行股东分红的,要遵循如下分配要求及计算方法:

(一)分配要求

1、要设立助学奖学基金,从纯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资金作为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帮扶困难学生,在政府免费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

2、要设立老人养老保障基金,从纯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的资金作为老人养老保障基金,直接发放到老人手上,用于帮助老人解决养老问题,力争逐年增加老人的养老金;

3、要设立困难户帮扶基金,从纯收入中提取2%用于困难户的扶贫济困活动,解决困难户的生活保障问题;

4、要设立本地人居住中心购房补贴基金,每年从纯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资金用作股东购买本地人居住中心补贴,加快农民居住统筹上楼,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5、要设立扩大再生产投资发展基金,从纯收入中提取15%-35%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及发展经济;

6、以上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本村组股东。

(二)计算方法

1、纯收入扣除集体支出(集体支出包括公益福利费用和干部报酬等集体必要的支出);加上本年可用于弥补分配的收入后,再提留不少于10%的公益金,提取不少于3%的助学奖学基金,提取不少于2%的老人养老保障基金, 提取不少于2%的困难户帮扶基金,提取不少于3%的本地人居住中心购房补贴基金,再提取15%-35%的扩大再生产投资发展基金。

2、提留公益金、助学奖学基金、老人养老保障基金、困难户帮扶基金、本地人居住中心购房补贴基金、扩大再生产投资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可供股东分红的最高限额。即可供股东分红的最高限额=(纯收入-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本年可弥补分配的收入)×(1-提留公益金的比例-提取助学奖学基金的比例-提取老人养老保障基金的比例-提取困难户帮扶基金的比例-提取本地人居住中心购房补贴基金的比例-提取扩大再生产投资发展基金的比例)。

(注:1、公益福利费用即为“应付福利费”科目下除“福利费结存”以外17个二级科目的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剔除村组为村民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费用后的余额。2、可供股东分红的最高限额是指股东分红的上限,并不是一定要分这个额度,因此,各村组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考虑货币资金的实际存量与周转,不能盲目分配,要留足资金用于集体发展。)

四、建立审批制度

1)拟进行股东分红的村组必须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名同意;

2)拟进行股东分红的村组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当年收支情况、分配对象、分红人数等情况,填写《  股份经联社股东分红发放申报表》(或《  股份经济社股东分红发放申报表》)、《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名单》、《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党员违纪名单》、《  股份经济联合社(合作社)违法犯罪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先提交镇计生办审查。由镇计生办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股东是否分红进行审查,加盖意见后,提交镇纪检监察办;

3)镇纪检监察办对违纪的党员是否分红进行审查,加盖意见后,提交公安分局;

4)公安分局对违法犯罪人员是否分红进行审查,加盖意见后,提交镇农业办;

5)镇农业办对拟分红的村、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加盖意见后呈镇人民政府审批;

6)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村组可以进行分红。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以上股东分红制度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和纠正。特别是村级一定要对组级的股东分红进行监督,不能任其发展,如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进行分配的情况,一定要追究村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方案与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分配制度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石排镇农业办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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