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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府〔2022〕22号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石排镇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渠道,提高客户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第二条 招商中介机构是指接受我镇招商部门委托并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专业招商公司、产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我镇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我镇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我镇考察,以及我镇委托的其他招商服务。
第四条 服务范围。
1. 东莞石排镇范围内权属镇政府、镇属企业和村集体所有的厂房。
2. 东莞石排镇范围内权属镇政府和村集体所有且能满足产业项目投资需求的土地。
第五条 招商中介机构的选取。我镇招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信用、业绩、规模为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作为招商中介机构。
第三章 有效引荐项目的认定
第六条 有效推荐客户的确认。客户到访现场前,招商中介机构须提前至少半天向我镇招商部门报备客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到访客户姓名、联系方式,预计到访时间等),如招商中介机构未提前半天以上向镇招商部门报备客户信息的,则该客户不视为有效推荐客户。客户到现场后,首先填写《客户确认单》,由镇招商部门确认客户是否为有效推荐客户。
第七条 客户保护期。推荐客户确认后,设首次来访6个月内为登记保护期,在登记保护期内,招商中介机构为该目标客户的唯一引荐人,不再接受其他第三方针对同一目标客户的引荐,保护期满后,如客户仍在洽谈中而暂未与我镇签订合同(投资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签订一次新的客户确认单,若上述两次保护期共12个月时间内,客户仍未签订合同(投资协议),则该客户不再被视为招商中介机构的有效推荐客户,该项目不计入中介奖励金的核算范围。
第八条 引荐项目的认定备案。引荐的项目公司在注册或迁入前,应由招商中介机构在镇投资促进中心报备。
第四章 引荐项目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对象。成功引荐、促成镇外投资者在我镇投资注册符合市、镇准入要求,并按市、镇产业招商标准约定项目效益的新项目,经项目投资方及我镇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中介机构。同一个推荐客户只认定1个招商中介机构,推荐客户的认定参考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引荐项目分为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和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两类,不同类型的项目以各自的标准核算奖励金。
(一)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
招商中介机构引荐每一宗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动态调整客观指标评分表》(详见石府函〔2022〕50号附件6)对引荐项目的生产主体或母公司评分需在45分或以上,近两年平均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且同意合同约定落户后产值达到以下条件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1.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0万元;
2. 1亿元(含)以上1.5亿元(不含)以下,奖励15万元;
3. 1.5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奖励20万元;
4. 2亿元(含)以上,奖励25万元人民币。
(二)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
招商中介机构引荐每一宗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倍增计划”企业动态调整客观指标评分表》(详见石府函〔2022〕50号附件6)对引荐项目评分需在70分或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相应标准奖励:
1. 1亿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奖励20万元;
2. 2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奖励30万元;
3. 5亿元(含)以上,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奖金的奖励标准
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文件,第七条(十六)款:专精特新产业园引进市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产业园运营机构300万元、100万元。
招商中介机构所引荐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镇政府将产业园运营机构因招商中介机构引荐项目所获得奖励总额的50%奖励给招商中介机构(具体奖励金额以市实际奖励金额为准)。
第五章 中介奖励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相应比例。
第十三条 引荐以租赁厂房的方式投资的项目,需按照《石排镇“全镇一盘棋”统筹招商实施办法》(石府函〔2022〕50号)第四章“集体物业出租引进工业项目准入要求及效益标准”相关条款约定项目落户后效益标准。
第十四条 集体厂房招商期限的约束条件。
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厂房,厂房于合同到期前预留6个月时间由招商中介机构进行招商,若招商过程造成厂房空置一个月以内的,租赁中介奖励金不作扣减,若厂房空置一个月或以上的,奖励金减半。
对于即将动工的集体厂房项目,从项目动工开始,由招商中介机构进行招商,若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招商成功的,租赁中介奖励金不作扣减,若项目竣工后一个月仍未成功引荐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奖励金减半。
(对于建筑体量较大,镇政府同意引进多家企业主体的集体厂房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引荐以购买产业用地的方式投资的项目,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相应比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款项、工程建设款项、设备购置款项等,以纳统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中介奖励金的承担。
对于镇村合作项目,中介奖励金由镇政府和村集体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村集体承担部分由镇政府在上述时间节点先行垫付,后续从村集体的税收分成中扣减相应款项;其他项目,中介奖励金均由镇政府承担。
第十八条 专项奖金的支付。在产业园运营机构获得市实发奖励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
第十九条 招商中介机构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镇政府和招商中介机构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确认单》。
(二)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所引荐项目企业相关事项承诺书。
(四)固定资产审计报告、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用于我市项目建设或生产的资金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股权结构说明材料等。
(五)引荐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者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正式的奖励金发票。
(七)镇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镇政府在收到上述相关资料后起计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励金划转至招商中介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委托单个中介机构的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办法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石排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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