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修订版)》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积极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进一步做好我镇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32号)以及《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今年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没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品行综合评定合格以上的我国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以下统称“申请人”),其父或母须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经商,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港澳居民持有效《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台湾居民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及学生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列入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范围和不属于积分制入学政策适用对象,其入学办法和入学待遇另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即二至六年级)的,必须要在6周岁(统计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非户籍适龄少年必须是有学籍的今年小学应届毕业生。符合申请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本镇公办中小学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或非起始年级(小学二至六年级)所能提供的年级学位情况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情况对应提出申请。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我镇公办学校后可享受与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被录取入读民办学校的,享受政府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第五条 根据上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不足龄学童(含不足6周岁但已提前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学童)不具备申请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和插班年级学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属于不足龄、申请插班年龄与相对应年级不相符、申请留级重读等情形的,将取消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已在我镇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义务教育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需按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含重新计算积分)。
第六条 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提前向我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到我镇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需出示和提交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即学生本人,下同)在申请时须按要求一次性填报真实有效信息,并一次性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以供审核(含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核定积分或无法作出判断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视同无效,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伪造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入读资格,且在之后的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属于留级重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该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政府学位补贴的资格。
第八条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申请公办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一是通过积分制积分申请;二是通过面向企业人才非户籍子女政策申请;三是通过优待政策申请。具备申请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请办理。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企业人才子女学位、优待政策起始年级学位实行网上报名申请,非起始年级学位实行现场报名申请。被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由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通过积分申请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需自行向我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经登记核准后由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积分制积分学位。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32号)的规定及其相关指引在期限内进行申请办理。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和审核评分,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按要求在网上一次性填报真实有效的信息,并进行网上确认。根据可提供的起始年级和插班年级积分学位总数,获得有效总积分排名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参考申请人所属学区学校及年级的申请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和分配学位,并由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学校学位录取(含服从调剂录取),额满即止。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4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情况,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申请面向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房地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除外)。具体如下:
(一)市级高端人才子女学位政策
根据《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的文件精神,符合以下类型的高端人才,其子女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由教育部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
1. 东莞市特色人才。依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等文件认定、评定的,在本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高层次人才。
2. 东莞在站博士后。依照《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17〕145号)文件精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的在站博士后。
3. 东莞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文件精神,入选“青年领军人才”者。
4. 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根据《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东府办〔2018〕107号),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者。
5. 在莞就业或投资的香港和澳门户籍高端人才。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条第(一)项中的1至4项或经评定入选其他市级以上高端人才项目,并在莞投资或就业的香港和澳门户籍人才,其子女享受内地高端人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二)市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
根据《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的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安排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
1.主营业务收入首超50亿元、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超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2.经我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其年度财政效益贡献达到我镇财政效益贡献标准的,自次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自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分别提供10个、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3.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房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3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31—40名的,当年提供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41-50名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4.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在我镇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在我镇排名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5.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6.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7.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8.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9.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试点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10. 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上市企业和后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三)镇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安排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
1.上年度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每300万元可申请学位1个。纳税超1500万,每增加500万,可申请奖励学位1个,可申请的学位数额上限为10个。
2.上一年度纳入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则上可申请1个学位指标。
3.已落户我镇且在两年内投产的企业,投资总额每1亿元人民币(含)可申请学位1个,可申请的学位数额上限为5个。
4.上年度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达1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1个学位。
除特别注明外,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各项学位指标均不累计使用,如同时满足上述市、镇企业学位项目中两项或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学位分派安排实行就高不就低,每家企业奖励学位上限10个。
在受理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可申请的公办学位数额,负责确定企业内部符合申请公办学位条件的申请人对象,并组织有关申请人按申请材料指引要求一次性向所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此外,申请起始年级的还需到相关网址进行报读),由企业负责完成初审工作。镇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申请人。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根据提供的企业学位数额、获得学位人数及申请学区学校志愿等情况,统筹安排申请人的学校学位。如申请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市属学校的(东莞外国语学校除外),另外按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指引申请办理。
企业和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企业或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买卖入学学位指标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和申请人当年的入学指标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有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税务、劳动、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被公布处罚的,取消本年度该企业申请公办学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优待政策学位。当年度在受理期限结束前,符合以下优待政策规定其中之一且在我镇居住、工作的人员的非石排镇户籍适龄儿童,申请起始年级登录相关网址进行申请,申请非起始年级可一次性直接申请我镇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申请人根据指引向镇教育管理中心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有关申请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我镇公办学位情况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情况和参考申请人志愿给予安排学位。优待政策主要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三)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五)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石排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或在石排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作的非莞户籍在编或在职人员的适龄儿童;
(七)属于东莞市摔跤队石排训练基地的非石排镇户籍在读队员;
(八)在石排投资创业或在大型企业任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港澳户籍人士合法生育的子女;
(九)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石排镇户籍(不含新入户)或祖籍是石排镇户籍的非石排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未入户);
(十)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自有居所或服务地迁移到石排且属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
(十一)上年度在石排镇内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时数前三名的非户籍志愿者子女,每人可申请一个学位;
(十二)上年度获得市、镇“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
(十三)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子女;
(十四)上年度获得东莞市环卫先进个人的,根据其业绩、在石排服务时间排名前三名的人员子女;
(十五)上年度获得“东莞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市级或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
(十六)获得东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人员子女;
(十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十八)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上级如有其他关于申请公办学位优待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优待政策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可提供的公办学校学位紧张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区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校际间剩余学位供给情况,教育部门有权调剂拟被录取的申请人在校际间的录取安排,包括调剂安排被录取的学生到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入读。因申请学校志愿不符合学区范围要求、未能按申请志愿被录取、校际间学位需调剂等客观因素影响,申请人如未能按志愿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分配录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公办学位,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当年度提供给积分制、面向企业人才非户籍适龄儿童、优待政策等学位如有剩余的,由镇教育管理中心统一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统筹控制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随迁子女所需证明材料时,既要严格把关,规范负责,亦要热情服务、清晰解释,尽量予以方便,不要造成办事难或出现弄虚作假。证明材料要统一规范内容格式,写好编号顺序,做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为确保本实施意见得以公正有效执行,我镇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对入学申请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申请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督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实施意见的执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申请办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合法权益。对申请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解释;涉及其他部门政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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