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东莞市石排镇体育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公园南路4号文广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陆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各类节庆活动及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指导镇文联各文艺协会创作文艺作品,繁荣群众文化;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各村(社区)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协助文化市场管理,开展文化市场前置审批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我镇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镇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场馆的服务和管理;承接镇委镇政府、市文广新局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审定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等。
(二)对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对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每年的镇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挂钩,促进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财务预算支出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根据工作职能编制内设功能组(馆)。
(二)组建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运行。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支部委员的中心主任、副主任可列席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党支部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党支部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四)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制。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五)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负责日常协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设组室及岗位
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能,由管理层中心主任和中心副主任决定岗位设置情况,内设“三组一馆一室”,分别是综合组、文化组、体育组、图书馆以及文联办公室。
综合组设文秘、档案管理员、会计和出纳;文化组设群文辅导员、公共文化管理员、文秘、材料员和文物专干;体育组设材料员和教练员;图书馆设材料员和图书管理员;文联办公室设联络员。
(二)议事规则
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重大工作任务和工作安排通过党支部会议或专题会议和周例会商议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平等权;
(二)获知权;
(三)安全保障权;
(四)教育培训权;
(五)知情权;
(六)隐私权;
(七)维护尊严权;
(八)批评建议与检举权;
(九)投诉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维护秩序,爱护资源,遵守规定;
(二)鼓励性义务;
(三)群众权利与义务实现路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
(一)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接受;
(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五)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5日经东莞市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石排镇文化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2日起生效。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