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石排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东莞市石排镇绿榕路128号社区服务大楼五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数由镇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石排镇教育管理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成人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工作方案》(粤教工委组〔2022〕7号)以及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设立本单位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促落实、保廉洁的领导职责,对本单位重大议题事项发挥研究讨论决策的统领作用,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支持本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推动本单位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为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充分行使职权,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的教育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本单位重大议题事项,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或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或督导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党建工作;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及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规划);
(四)核准本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指导本单位财务与财物资产管理;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业务运行和教育教学等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保密性和准确性审查;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校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校务委员会的核心,负责主持校务委员会工作,校务委员会由本单位行政人员、职能组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落实上级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的方针指示和政策法规;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人员考核、奖励等日常业务工作管理;
(四)对本单位教职人员和学员进行管理;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六)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总结汇报工作;
(七)负责筹建本单位的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校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任免。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名本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报举办单位备案审批或报人民政府任免。拟定和协调落实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其中:校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副校长按分管分工协同有关职能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在宣传、招生、考试、录取、教育教学、培训、发证、合办活动、人事、学籍、财务、资产、办公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同时,负责协调开展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培训、考试考核、学生学籍管理、发证、合办活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成人教育学员在德育、学历知识、技能、心理等方面的教育管理,注意在教学课堂中提高融汇思政教育的教学质量;
(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村(社区)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技能培训、社区治理、社区活动、科普等活动,助推和拓宽成人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发展;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好本单位资产;
(七)研究拟订和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及经费收支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加强本单位人员和合作办学单位教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抓好有关人事管理和合同关系业务管理;
(九)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本单位与院校、部门单位、村(社区)、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层面方面的联系,提升本单位成人教育的影响、质量和绩效;
(十一)向举办单位和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本单位全体教职人员报告工作情况。支持党团组织开展工作活动,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校长为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按照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有教学培训组、综合组(含总务后勤、办公室)等职能组别,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本单位以校务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各职能组别作为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团结合作,提升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学员的权利:
1. 参与本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本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享受平等的学历提升学习与锻炼的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3. 参与学员班级管理,评议本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的工作和有关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工作;
4.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并获得合格毕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5. 对本单位或合作办学单位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或对本单位、合作办学单位的教职人员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的权利:
1. 开展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相关管理,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员学习、锻炼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表现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所属单位核发的工资福利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 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 使用本单位所属的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用具;内部档案资料、关键设备、保密信息等重大或敏感设施设备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要求予以内部使用;
7.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学员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共秩序,遵守本单位和合作办学单位有关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学员管理规定和学员行为规范要求,遵守安全维稳与卫生防疫守则要求,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2. 履行学员职责义务,尊师重教,努力学习,在规定的学年学时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及考试考核任务,成绩合格;
3. 爱护本单位及合作办学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4. 服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教导,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与学友团结互助;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教职工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守则、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本单位和合作办学单位布置的工作计划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及有关管理任务;
3. 在开展文化知识技能教育的过程中注重对学员进行爱党爱国等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或布置学员开展、参与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员,尊重学员名誉和人格尊严,促进学员在品德、知识、技能、学历等方面得以提升和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员、不尊重学员人格尊严或其他侵犯学员合法权利的行为,防范、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员的现象;
6.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教书育人水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业务运行监督,同时协同相关编制教师所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维权机制,完善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与程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协同合作办学单位建立健全学员评教评校制度,并设立学员班级管理组织,支持学员参与各届班级管理、民主管理与监督。本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和学员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相关信息和成人教育关于宣传招考、上课培训、考试考核等教育教学信息,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和加强党对成校及成人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有关成人教育发展、成校管理及合作办学管理等法规制度,遵循成人教育特点和学员学习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尊重成人教育的特殊性与差异性,实施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原则,以学员学历提升和老年教育等任务为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主体,同步开展或参与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治理、技能合作培训、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遵循成人教育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学员的学历、知识、技能等个人素质发展提升为本,结合实际,开展成人教育发展管理等有关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成人教育教学发展与管理的模式,努力提高成人教育的质量与社会效益。
本单位作为公办学校,始终坚持公益属性、公办属性不动摇和依法依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原则,绝不出现出售、出租、转变办学类型、转变办学性质,以及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本单位办学与运行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依据上级有关成人教育的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和自身实际,做好成校短、中、长期的工作规划,把握好目标方向,落实学期与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做好分析总结与报告,完善后期工作的布置与开展。制定与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科学策划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明确管理职能架构与教职人员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与目标责任,配套实施评价与监督机制。规范教师队伍管理,确保教师队伍资历和素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能胜任成人文化技术教育与管理的要求,同时不断开展教师学习培训与研修进修活动,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与能力水平。注重在教学培训过程中抓好成人学员的政治意识与思想品德教育。公平公正地开展有关宣传、报读、招考、录取、考勤、上课教学、作业考试、评价考核、毕业发证、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规范学员学籍与档案管理,完善学员学习与管理机制要求,调动和提升学员学习的积极性。落实单位安全维稳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平安校园。接受举办单位、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接受教职工、学员、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意见建议,积极改正存在问题与不足,齐心合力共谋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镇财政集中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捐赠、资助等办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执行镇受赠财产管理办法和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受赠财产纳入镇统筹的资产管理范畴,并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根据镇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报销报账、审核等方面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调出、报废和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本单位资产,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财产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教育教学等主要校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违反办学公益目标、非营利性原则或国有资产撤出、流失等导致本单位不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或有冲突抵触的;
(二)本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后来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既有章程不符的;
(四)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因政策要求或客观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修改将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拟修改的草案将根据本单位领导体制并按照决策形式进行审议,如涉及教职工和服务对象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或以适当方式征求其意见;如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如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予以修改。本单位章程修改的草案将报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石排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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