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承诺审批制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等试行承诺审批的许可事项。
三、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以及自愿原则,只有在申请者自愿选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承诺审批制。
四、严格按照既定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鼓励申请者在全面了解承诺审批制内涵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承诺审批模式,并耐心给予指导。
六、审批服务窗口在受理和审批环节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符合承诺审批制要求,则予以受理同时要求申请者本人在承诺书上进行签名,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如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审批制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可以继续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或转入普通审批程序,按普通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批。
七、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风险的高低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应在承诺事项审批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条件清单上的事项是否属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由核查人员作出符合许可评价意见,并将核查意见及材料送局机关归档;如现场核查条件清单不属实或不符合要求,则核查人员按执法程序做好现场核查记录等相关工作,由被查检人进行签字确认。
八、现场核查发现条件清单不属实或现场条件不符合要求,情况较为轻微的,由核查人员提出具体的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申请者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整改符合要求的,由核查人员对整改部分进行记录,同时作出符合许可评价意见,并将核查意见、相关材料及时送局机关归档;未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情况严重的,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立案查处,撤销许可。
九、局办公室对实行承诺审批制审批模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随机抽查实行承诺审批制已通过现场核查的相关业务,重点核查条件清单是否属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如发现申请者或现场核查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