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论证必要性及要点
(二) 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
大多数司法辖区设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并、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时,同一项交易(包括在本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如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市场,则可能需要在对应的司法辖区进行申报。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的相关市场全面了解所涉及的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充分利用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商谈机制和境内外律师的专业判断,评估申报义务、周期、法律风险、申报逻辑并合理决定是否申报。
(三) 不同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其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该等交易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改变,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全球多数司法辖区均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不同司法辖区判断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的标准不同,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对于申报程序为自愿还是强制,事前还是事后申报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就多数司法辖区而言,其要求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且对于该等采取强制事前申报的司法辖区,未依法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罚款、停止实施集中、责令整改、纠正违规行为、处置资产、股份或股权等,更有甚者相关交易有可能在当地被确认为无效(解除交易)。
(四) 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点
关于申报的时点,各司法辖区的规定也存在不同,主要分为:要求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根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不同的申报时点;采取自愿申报制度;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或备案等。
一般而言,对于采取强制事前申报的司法辖区,通常要求在实施集中前进行申报。未依法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即构成所谓的“抢跑”或“应报未报”等违法行为,通常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罚款、暂停交易、恢复原状等。而对于采取自愿申报或者事后申报的司法辖区,如不进行申报的,一旦后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交易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恢复原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这对交易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 境内外资料及口径的一致性
在需要进行全球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交易中,境内律师需要与境外律师持续保持沟通。一方面需要确认该交易在不同国家的申报及审批进度,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向中国反垄断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应与境外其他国家的律师提供给反垄断当局的材料产生矛盾,或者披露其他信息引发其他国家的竞争关注。此外,也要同时关注披露是否会额外带来出口管制等其他的境外法律风险。
二、境外经营者集中应报未报风险
(一) 经营者高额罚款风险
几乎每个司法辖区对应报未报行为均规定了大额罚款,有的司法辖区规定的罚款额为固定金额,有的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进行罚款,但大部分司法辖区均按照营业额的比例来确定罚款金额,部分司法辖区规定甚至可以对经营者处以最终控制经营者上一年度总营业额10%的最高罚款金额。因此,在评估罚款带来的风险时需关注计算相关罚款的基础,如为整个最终控制经营者营业额或给企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二) 交易无效的风险
有相当数量的司法辖区规定违反当地法律进行集中的交易将被认定为无效,也有部分司法辖区规定未申报导致或能够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才被认定为无效,并且有的司法辖区规定可以同时适用罚款(按照营业额的比例来确定的罚款)及解除交易。如果跨国交易的效力发生瑕疵,其签署或者履行发生了争议或者不确定性。
(三) 个人责任风险
有的司法辖区规定不遵守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处罚不仅适用于企业,也可能适用于管理违法公司或法人实体的个人,包括违法公司或法人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授权经理、高级职员或参与协议或决定的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极端情况下个别司法辖区规定对应的处罚除了罚款还包括被判处1个月至3年的监禁。
(四) 影响经营者信誉及正常经营风险
除上述法律责任外,企业如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还可能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对其在境外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风险。譬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者反垄断诉讼可能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产生高额法律费用,分散对核心业务活动的关注,影响正常经营。如果调查或者诉讼产生不利后果,企业财务状况和声誉或在该等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亦会受到极大损害。
三、重要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初探
(一) 中国
综上,尽管跨境交易所涉反垄断在跨境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一旦被相关司法辖区关注并认定为违法行为,将给企业和交易本身带来不可控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和不利影响。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展相关跨境交易前及时接洽专业的涉外反垄断律师团队,结合自身业务的相关市场关注所涉及的各相关司法辖区的反垄断规则,充分评估交易所涉及的反垄断领域风险从而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及程序;更进一步而言,若跨国企业可以预先进行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通过较为完备的制度、流程及指引将反垄断风险事先化解或预测在内部,则更为理想。
参考文献
[1] 张妍:《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及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2] 白树强:《全球竞争政策———WTO框架下竞争政策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3] 刘宁远:《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冲突及其国际协调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文章作者】陆如一(国浩上海合伙人)、吴清玄(国浩上海律师)
【资料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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