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东盟指南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协定“升级版”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释放区内的经贸潜力,推动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一、“升级版”原产地规则新内容:
1、新增完全生产(PE)原产地标准
2、实际性改变规则中新增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H)
升级版规则中,在实质性改变总规则下,协调制度第25、26、28、29、31、39、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的绝大部分工业品增加了税则改变标准(CTH),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或“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进一步降低了原产地规则严格指数。
3、新增微小含量规则
对于可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产品,即使部分非原产材料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只要该部分非原产材料的比重较低,则仍可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货物。微小含量规则的引入使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更加宽松。
举个例子:
4、新增可互换原产地条款
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原产或非原产同种和可互换材料的,在确定所用材料是否为原产时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1)材料的物理分离;
2)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一旦选定库存管理方法,该方法应当在完整财政年度内持续使用。
二、证书格式及填制新要求
三、检查新规
四、东盟(2019年8月20日升级版)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议定书附件1相关条款的要求。
3.原产地标准:表格中第7栏每个商品,:
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产品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6位编码。
7.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9.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下,第9栏中应填写中间方发票价格。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7栏中注明。
10.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11.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2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2.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3栏中的“补发”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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