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东莞市律师协会、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作者周洁莹。
引言:
上一篇推文中分享了信用证的定义、当事人与不可撤销性质等内容。然而,当企业真正踏入实务,面对即期、远期、可转让、备用等信用证的多样形态,以及软条款、欺诈、汇率等暗礁,方知“安全”并非一劳永逸。本篇将会进一步拆解各类信用证,帮助各企业在复杂场景中识别风险、布好防线。 一、信用证的分类 《UCP600》第3条开宗明义: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不可撤销,即使文本未出现“irrevocable”。任何撤销或修改必须征得受益人、保兑行(如有)同意。理解这条“刚性底线”,才不会被繁复的信用证种类和条款所迷惑。 1.按付款期限分类 ▶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定义: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出口商需要快速回笼资金,或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繁的情况。 核心风险:若单据存在瑕疵,可能会遭到拒付;若开证行资金紧张,可能会延迟付款。 ▶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定义: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承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进口商资金紧张的情况。 核心风险:出口商需承担远期付款的利息;存在汇率波动或进口商信用风险。 ▶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定义:表面上是远期信用证,但实际上贴现利息由进口商承担,出口商即期安全收汇。 使用场景:适用于外汇管制国家或买方需占用银行资金的情况。 核心风险:贴现利率未锁定可能导致买方成本飙升;若开证行资信不足,贴现行可能拒付。 2.按是否可转让分类 ▶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定义: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中间商贸易,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是实际的出口商。 核心风险:第二受益人交单不符,第一受益人仍需负责;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需承担开证行拒付风险。 ▶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定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直接贸易往来的情况,卖方和买方之间不存在中间商。 核心风险:受益人丧失融资渠道;需自行备货、交单,资金压力大。 3. 按是否有保兑分类 ▶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定义: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使用场景:适用于开证行或国家风险高、受益人要求额外保障的情况。 核心风险:保兑费增加交易成本;修改条款需保兑行同意,流程可能延长。 ▶ 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定义:开证银行单独承担付款责任,无第三方银行加保兑。 使用场景:适用于资信良好的大银行、小额常规贸易。 核心风险:遇到开证行违约或国家风险集中暴露等情形时较为不利;受益人需自行评估对方信用。 4.按特殊结构与用途分类 ▶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定义:主要用于担保性质,而非实际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场景。 核心风险:受益人伪造违约声明的道德风险;申请人需防范受益人恶意索偿。 ▶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定义: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 使用场景:适用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频繁的货物交易。 核心风险:市场价格波动时买方可能放弃后续循环,卖方面临库存积压;银行需监控累计金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一)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软条款”往往给出口商带来潜在风险。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软条款类型、示例、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的详细解读: 1.生效条件软条款:“本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生效” 风险点:这种条款使得信用证的生效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如果买方延迟或拒绝办理进口许可证,将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发货或收款。 应对策略:出口商应要求删除此类条款,或改为“自动生效”,以确保信用证的生效不依赖于买方的单方面行为。 2.检验证书软条款:“由买方或买方授权人签发检验证书” 风险点:这使得出口商在交货时必须获得买方的批准,增加了出口商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延误风险。 应对策略:应改为由SGS或CCIC等第三方机构签发检验证书,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提单条款软条款:“2/3正本提单,1/3直寄买方” 风险点:这种条款可能导致出口商在买方凭单提货后遭遇拒付的风险,因为出口商无法控制买方何时提货。 应对策略:坚持要求全套正本(即3/3)提单交单,以确保出口商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装船限制软条款:“船名、航次须买方书面确认” 风险点:这可能导致出口商在装船时遭遇买方的不合理拖延,影响出口商的装船计划。 应对策略:应改为允许使用“任何班轮”装船,或仅限定船期而非具体船名,以减少买方的控制权。 5.非单据条件软条款:“货物不得装某国船只” 风险点:这种条款可能因政治、经济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口商无法使用特定国家的船只,增加了出口商的物流难度。 应对策略:要求出具船运公司证明,以证实船只的合规性和可用性,确保出口商的交货安排不受影响。 (二)欺诈风险 指交易一方利用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误导另一方,以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 常见类型: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故意不交货等。 相关条文速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三)银行信用风险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因财务状况不良或信誉不佳,无法履行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款,影响资金流和财务状况,同时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商业信誉。 常见类型:银行破产或倒闭、银行恶意拒付、银行违反《UCP600》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付款义务。 (四)汇率风险 由于汇率波动,进出口商也可能面临损失:出口商若以外币计价而本币升值,将减少利润;进口商若本币贬值,则增加成本。汇率风险属于商业风险的一种,影响企业利润和资金流动,企业需密切关注汇率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三、风险防范“三段式”攻略 A出口商:审证 → 制单 → 投保 ▶ 审证 首先确认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调查开证行资信,必要时要求保兑;逐条审核是否存在《UCP600》第十四条h款所称“非单据条件”或显失公平之软条款。 ▶ 制单 严格遵循“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备货、装船、制单均以信用证为准;企业内部预审+外部预审(通知行/议付行)多次复核,审慎制单并确定无误。 ▶ 投保 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将商业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分散转移。 最后,出口商与进口商应当保持常态沟通,发现异常立即暂停发货或要求追加担保。 B进口商:准入 → 验货 → 审单 ▶ 准入 通过商会、征信、尽调报告等可靠途径寻找合作的供应商,提高准入门槛;尽可能详细约定合同中的质量、交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 验货 发货前可委托独立第三方做装船前检验;到港后及时提货和验货,发现问题立即留证并反馈。 ▶ 审单 收到单据后逐点核对,如发现不符点可依据《UCP600》第十六条规定通知拒付;必要时启动货检与索赔程序,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四、结语 至此,本文已将信用证的种类、风险与防控逐项拆解,并给进出口企业分别提出了三段式操作指引。然而,国际贸易的支付规则并非一成不变——数字化浪潮、外汇新政、区域贸易协定以及法律新规的落地,正在重塑信用证的运行逻辑。下一篇推文将聚焦最新法律法规热点和未来趋势等议题,帮助企业在瞬息万变的监管与技术环境中,继续守住“安全支付”的底线。 作者介绍 周洁莹 律师 周洁莹,德恒东莞办公室律师,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mail:zhoujiey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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