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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6-18 18:15:1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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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东石府办〔2018〕61号,以下称“镇旧细则”)有效期已满(已失效),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市新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制定《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镇新细则”),以下对镇新细则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最基础、最常用的行为规范。近几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财务管理广度和深度随之不断拓展,对制度建设和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制度保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称市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市新办法共有十三章、共90条规定。镇新细则在市新办法的基础上,对其中需要由镇街确定的标准进行细化和明确,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和收益分配、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照市新办法和镇旧细则,镇新细则有变化之处主要有:

  (一)明确股东代表会议权限

  镇新细则对市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四)项涉及的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小额借入款项、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等进行明确。其中,新增或调整之处包括:

  1、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面积为5亩以下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2、小额借入款项——金额2000万元以下且占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下的借入款项;

  3、大额坏账核销——金额10万元以上的坏账核销。

  (二)调整理事会权限

  根据市新办法第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有权表决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但市新办法没有明确上述事项的具体标准。镇实施细则对有关标准进行了明确。对照镇旧细则,新细则变化之处为:

  1、镇旧细则的项目投资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生产性为50万元,非生产性为10万元,新细则不再区分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统一为50万元;

  2、镇旧细则非经营性开支的理事会决策权限为10万元,新细则上调到20万元。

  (三)明确重大事项审查标准

  市新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需要报镇审查的重大事项中,第(五)(六)项的额度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包括: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等

  镇新细则结合我镇实际明确了上述标准。其中:

  沿用旧细则标准的有: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等;

  新设置的标准有1个——大额坏账核销(对应新细则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大额坏账核销”标准)。

  (四)调整“特别重大的事项”范围

  根据我镇实施细则,“特别重大的事项”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需要由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镇旧细则“特别重大的事项”包括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投资、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置换、报废或处置。

  新细则“特别重大的事项”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变更、预算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其中,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须提交镇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土地所有权变更、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经镇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

  镇新细则沿用旧细则的规定,对镇级管理机构、公章使用、“一支笔”审批权限大额资产评估的金额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正文链接: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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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关于《石龙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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