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 关于对《石龙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石龙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本《实施细则》着重解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实际问题,完善工作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石龙镇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石龙镇财政补助5万元。由石龙镇先行垫付当年补助资金,下一年度由市财政拨付市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至镇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增设电梯工程款或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工作。石龙镇电梯办:负责属地范围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等工作,向市电梯办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镇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石龙镇电梯办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有关工作的开展,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查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核工作,根据职能出具审核意见。配合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各村(社区):负责组织住宅小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增设电梯项目信息进行公示、意见收集和反馈工作。
(三)明确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申请条件: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电梯已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拨付程序:申请〉公示〉发放。提出了解决业主间异议的办法:石龙镇电梯办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照城乡社区协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协商或调解。
(四)为了更好地解决业主的资金问题,由镇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将市、镇两级应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镇电梯办每年8月1日前向市电梯办报送上年8月1日至当年的7月31日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材料。
(五)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痕迹管理。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
(六)《实施细则》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实施细则》由石龙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9- 8618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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