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石府办〔2019〕1号
关于印发《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石龙镇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石龙镇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石龙镇人民政府商务局(以下简称“镇商务局”),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石龙镇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引进电商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大型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等可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甄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镇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方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海关监管仓等建设;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引领作用;
(四)支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项目建设;
(五)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
(六)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相关行业服务;
(七)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5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25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5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25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四)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石龙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
(五)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2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招引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引进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其正式落户并产生实际效益后,由镇商务局向镇政府申请专项奖励。
第九条 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一)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镇户籍就业岗位3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15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万元、30万、15万元奖励。
上述(一)(二)项奖励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申报数量,按申报、受理、审核时间顺序安排。
第十条 鼓励石龙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以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对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25%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镇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机构和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一)对在镇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镇内举办已办理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10万元。
(二)对经镇商务局备案认可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考察学习、人才培训、政策宣讲、资源对接等活动,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经申报和审批,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镇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电子商务项目大赛、电商人才技能比赛等活动,对承办单位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每年该项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石龙镇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电商企业须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电商或者网上销售等相关内容则不需提供网店截图)。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镇统计部门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
(五)其他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石龙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石龙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
(四)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镇税务分局根据镇商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镇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如期向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六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联合镇财政分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三)镇税务分局根据镇商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四)镇商务局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镇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镇财政分局联合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协会会务或企业发展使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协会或企业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随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镇商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镇商务局、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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