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一年的准备工作,我市将于12月1日开始,将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有关要求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制度。新的生育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在《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未具体明确标准的条款予以了细化,重新制定了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与我市现行的和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相比,新的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调整,预计全市将有约500多万人参加我市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城乡一体化,全市生育保险全覆盖。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将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衔接原生育保险政策,我市在新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大胆尝试创新,将广大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纳入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费全部由财政缴纳,个人不缴纳。这是我市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一重大举措,为我市社保保障制度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遵守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生育保险待遇更有保障。
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新制度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方可申请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并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女性参保人确认怀孕后,须按计生管理要求到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然后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按要求就医,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社保部门将定期公布。
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1.医院现场报销。为方便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等手续,我市将对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参保人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为参保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按规定在东莞市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的参保人员,可凭《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资料,在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其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下列原因未能在医院现场结算的,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3)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
(4)男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5)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分娩住院期间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需要转院治疗或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院外购药、检查等相关医疗费用。
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不同类型业务要求提供资料不同,具体可参考虑社保部门宣传资料或网站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待遇核付工作。
三、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
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20000元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参保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如实告知参保员工,做好员工的参保缴费和信息告知确认工作,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好参保人的权益。广大参保人员也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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