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
(5)职工原在军队复议,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时间内申请?
如果参保人由于工作的原因发生了工伤事故,应该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书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件备查);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再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即使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单位并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发生一年之后,员工再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于已经超过受理的时间,社保局是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统一协商解决,且用人单位承认员工的工伤事实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待遇。若用人单位不同意赔偿的,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相关司法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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