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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10 17:12:3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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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73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1511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201511日起,对201412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1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和2015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412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20156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年度调整基数。

2.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月的,按照2010/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5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412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1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四级伤残员工陈某,调整前本人的伤残津贴月发金额1900/月,按照新办法调整,陈某的伤残津贴可以增加223元(包括定额128/月和定比5%95/月),调整后陈某每月的伤残津贴为2123/月。

案例二:四级伤残员工刘某,调整前本人的伤残津贴月发放金额为1700/月,按照新办法计算,刘某的伤残津贴可以增加213元(包括定额128/+定比5%85/月),但由于调整后刘某每月的伤残津贴为1913元,低于文件规定的2010/月的标准,因此,刘某的伤残津贴会直接按照2010/月的标准发放。

6月起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伤残津贴并补发20151月起所产生的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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