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清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规范我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镇属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清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委镇政府部门和办公室、占用的资产由镇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形成且所有权依法属镇人民政府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镇资产办按照镇政府授权对镇属经营性资产和镇属企业实行监管,相关的管理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另行发布实施。管理权属不清的资产由镇人民政府厘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经营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在不变更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单位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经批准调拨资产等。
(二)出售,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鉴定或根据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行政事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见附表)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对跨级次(非本级行政区域)、跨地区、跨部门(非镇财政分局管辖部门)的资产调拨、捐赠,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交通工具、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对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镇财政分局审批。
(五)对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不足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经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单位可以自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六)对非固定资产的损失,由单位提出申请,核销金额不足3万元的,报镇财政分局审批;核销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非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七)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七条 单位处置资产程序
(一)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由单位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核对有关明细帐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等,提供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保养用等支出及价值等资料,结合有关资产日常管理信息,资产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单位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技术部门(人员)从技术角度,对照国家有关家电设备、家具用具使用年限的规定,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综合财务人员、技术部门(人员)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权限规定,由单位自行处置的交财务人员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并将单位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资料(参照本施细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需由镇财政分局或镇政府审批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权限申报。
第八条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处置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单位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价值、使用状况及维修情况、拟处置原因、处置意见及其他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产权证明文件。
(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补充其他相关资料。具体是:
1、无偿调出
①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②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和需求情况;
③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④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⑤因镇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镇政府批准文件。
2、资产出售
①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报废
①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②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③其他有关文件。
4、资产报损
①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②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③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第九条 各类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
单位申请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除提供前面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证明材料等。
1、单位拟出售房屋、建筑物,其物业产权应明晰,并
取得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应按报批程序申报,出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因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或根据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单位房屋、建筑物被拆迁或土地被征用,单位应提供镇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按程序批复后,再核销帐目。
3、单位房屋、建筑物因使用时间长、自然损耗而不能继续使用,需拆除处理的,单位需委托城建办或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物安全进行检测鉴定,鉴定报告将作为镇财政分局审核、镇政府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单位完成房屋,建筑物、土地处置程序后,属置換、无偿划出和出售的,凭镇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资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核销相关资产帐目。单位房屋、建筑物属拆迁、自然损耗需拆除、土地被征用的,凭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做好被拆迁房屋、建筑物的移交工作和被拆除自然损耗房屋、建筑物相关工作,同时将资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
单位申请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含各类型汽车、摩托车、船舶等),除提供前面所列资料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达到报废标准的,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证明、行驶证正本复印件、里程记录、使用年限等资料;如未达报废标准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近三年维修维护记录清单以及年检检测意见报告等资料。
1、汽车
(1)单位拟报废的汽车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废标准。
(2)单位拟报废的汽车不满足报废条件,但存在维修费用过高,影响行车安全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汽车闲置、低效使用的,需委托车辆检测中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及实际情况,若车辆仍有使用价值,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若车辆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的,准予报废。
确认报废处置的汽车,由单位到东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审批表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2、船舶
单位拟报废的船舶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废标准。单位拟报废船舶不满足报废条件,但存在维修费用过高,影响船舶安全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船舶闲置、低效使用的,应委托船舶检测中介机构对船舶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及实际情况,若船舶仍有使用价值,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若船舶已无使价值,确需报废的,准于报废。
3、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需处置的,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及《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办公设备的处置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数码摄录设备等。
单位拟处置的办公设备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空调使用时间超过10年、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使用时间超过6年,且不能继续使用;2.设备达到厂家规定的使用负荷量。
单位拟处置的办公设备其配件必须齐全,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办公电脑和服务器须将硬盘拆卸交镇计算机中心封存后再进行处置)。需经镇财政分局或镇人民政府审批,如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的,准予报废;设备不符合报废条件,但因特殊原因确需报废处置的,应委托检测中介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资产处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专用设备(包括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消防设备等)的处置
单位如需处置专用设备,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除提供本办法前述所列资料外,还需由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镇财政分局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单位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五)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
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如保密设备)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处理。
(六)非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
单位申请非固定资产核销,应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由单位提出申请。除提供本实施细则前面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债务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第十条 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丢失、被盗等情况,拟申请资产报损处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办理。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除处置资产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镇人民政府或镇财政分局对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镇人民政府或镇财政分局关于资产处置的批复将作为单位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经镇财政分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镇财政分局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价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赔偿收入,冲减有关资产鉴定或评估费用后应全额上交镇财政。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行政事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