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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17号(关于印发《清溪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14 18:36: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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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档案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清溪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溪镇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我镇档案完整,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全镇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清溪镇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各村(居)(包括镇政府机关、上级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镇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在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企业生产服务、经济文化组织、医疗卫生教育、城镇农村社区等各项工作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 档案管理以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社会各方面合法利用为原则。各单位、各村(居)形成的档案均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利用。


  第四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中,保障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由各单位、各村(居)一把手担任档案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档案遗失或缺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研究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镇综合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统一管理清溪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未进行档案目标管理的镇政府内设机构)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镇党委、政府机关、市直机关驻镇机构(已明确由市直单位管理的除外)、镇属事业单位、镇属企业、村(居)、本地区建设项目等档案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并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对以上督导范围内单位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四)加强督导各单位、各村(居)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档案工作职责。监督和指导建立档案制度,审定因机构、职能的调整重新修订的档案制度;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各村(居)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对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成果进行初步验收。加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的后续管理,开展复查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各村(居)的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登记并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组织或参加相关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


  (七)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提供档案及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


  (八)市档案局、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各村(居)职责:


  (一)各单位、各村(居)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各单位、各村(居)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归档、整理、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查(借)阅、库房管理等制度,制定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


  (三)各单位、各村(居)的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并配合市档案局和镇综合档案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并根据督查建议认真整改到位。不得拒绝、阻挠、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镇综合档案室为辅的管理体制;


  (四)各单位、各村(居)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名专职或专责档案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安排A、B角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材料,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六)未进行档案目标管理认定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尽快通过目标管理认定。已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


  (七)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



  第九条 根据“谁产生、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均由各单位、各村(居)的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收集、预整理,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涂改、销毁应当归档的文件、记录和数据材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村(居)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分类组(卷)件合理、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村(居)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章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村(居)在机构改革时应做好档案处置工作。开展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出现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及时向镇综合档案室报备,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档案室(馆)移交或由主管单位代管。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形成的档案应归入业务承办的新单位进行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活动及管理实际,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范。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火、防盗、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潮、防虫鼠、防污染、防水淹等“九防”安全措施,具备长期保存档案的条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村(居)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的整理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和保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村(居)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镇综合档案室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注意记录档案的利用效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及开放范围,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积极提升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配备先进设备,利用档案管理系统有计划地开展档案著录和数字化工作,逐步实现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和提供利用的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数字化将被纳入每年档案目标管理复查工作,进行重点考核。要求各单位、各村(居)参考本单位制定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中30年、永久期限,根据自身职能划定重要档案范围,将非涉密的重要文书档案、合同档案、超过200万的工程项目档案扫描数字化,并上传到档案管理系统,纳入全镇档案灾备范围。涉密档案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将鉴定、销毁情况报镇综合档案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工作衔接并向镇综合档案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村(居)应选择符合档案外包服务业务标准并已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档案外包服务企业,监督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和标准开展档案外包服务,并验收整理成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承担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镇综合档案室在督导范围内发现档案违法案件的,将移送有关案件材料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村(居)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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