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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03号(关于印发《清溪镇公务卡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9-21 16:53: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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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公务卡改革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31

清溪镇公务卡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和方便财政预算单位办理公务支出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银行现金流量,降低单位现金业务风险,提供多样化的货币支付手段,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15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镇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镇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办公费、印刷费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镇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系统平台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按照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务卡系统平台中,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予以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免息还款期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由镇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系统中对应的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系统中对应的信息。

第十条公务卡是符合银联标准的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的标准为:

(一)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二)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

(五)失卡挂失后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享受发卡行VIP通道待遇以及发卡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八)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结算,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自行承担非公务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单位不予负责。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属于公务经费支出的,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报销手续的,一律视同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在1-5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得到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异议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记录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并提供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一天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用于公务支出。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上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公务卡账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采用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将还款汇总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办理相对应的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还款汇总表电子数据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镇级预算单位填写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收款人统一填写发卡行公务卡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完毕,完成相对应的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当日仍无法完成划款的,发卡行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由预算单位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卡行应当按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和发卡行须对持卡人的消费信息和相关个人信息保密,因泄露上述信息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违反规定报销或持卡人违反规定提现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原则上要求所有公务消费都使用公务卡,但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书面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镇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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