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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2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溪镇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14 18:3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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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东莞市清溪镇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4

东莞市清溪镇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在确保镇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存量财政资金的收益率,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财〔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含清算银行)办理。大额财政专户资金(主要指预算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按规定可以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条镇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东莞市财政局清溪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组织实施。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办理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本行或跨行定期存款的,应报财政分局核准。

第四条镇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质较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镇定期存款银行供应商库(下称入库银行,不含预算户银行),入库年限为三年,入库银行数不超过7家。

第五条入库银行的选定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财政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银行的经营情况、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

第六条镇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方式选择入库银行的招标工作,由财政分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镇定期存款银行供应商库建立后,具体的资金存放应在入库银行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分法最终选定存放银行及存放额度。

财政分局根据资金实际存放需要,建立评分小组。按照当次定期存款总额的50%30%20%的顺序,分三轮确定定存银行。每轮均由评分小组对入库银行报来的利率及提取灵活性进行评分,获得本轮最高评分的入库银行将被确定为本轮定存金额的定存银行。对于同为本轮最高评分的入库银行,财政分局会将本轮定存金额均分存入。已被确定为定存银行的入库银行不再进入下一轮评分,不再获得下一轮定存金额的定存资格。如此类推,确定当次定存总额的50%30%20%的定存银行。

财政分局根据镇级财政专户的收支和存款余额情况,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确定每期镇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规模和期限,每年跨行办理的新增定存金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上年1231日已办理定期存款金额的50%

第八条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综合评分法确定定存银行后,财政分局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存多一期。

第九条财政分局与各中标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定期期间,由于财政支付需要导致定期资金需提前支取的,由财政分局分局长审批后,区分资金来源性质,按增值损失最少的方法办理提前支取,该项需银行提供支取方案。

第十一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危及镇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况,财政分局应及时收回存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终止其参与镇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十二条资金存放银行应向财政分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存款方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存款方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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