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清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要求和《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委镇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占用的资产由镇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形成且所有权依法属镇人民政府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镇资产办按照镇政府授权对镇属经营性资产和镇属企业实行监管,相关的管理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另行发布实施。管理权属不清的资产由镇人民政府厘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政府拨给单位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向社会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收入的行政事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用于行政事业而未取得收入的行政事业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确保行政事业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行政事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的高效营运和处置得当,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营运管理、资产处置管理、收益收缴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财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实行“政府所有、分工监管、授权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按照“政府所有、分工监管、授权使用(经营)”的原则,镇财政分局根据镇委镇政府的授权,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占有、使用、经营镇属行政事业资产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镇有关政策,承担行政事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 镇财政分局是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镇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出资人的管理职责,维护镇人民政府权益;
(二)负责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核定行政事业资产数量、价值,监管行政事业资产变动事宜;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等工作;
(四)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事项,考核行政事业资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控单位风险;
(五)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从形成、使用、经营、收益、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机制,确保行政事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六)审核行政事业单位重大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抵押担保方案;
(七)审核行政事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报告;
(八)审核行政事业资产经营状况报告及对外租赁或投资计划;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十)履行涉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镇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统计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拟订增加或减少行政事业资产股权的方案,报镇财政分局核定;
(四)落实本单位行政事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六)向镇财政分局报送会计报表、申办本单位行政事业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七)接受镇财政分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八)履行本单位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镇财政分局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必须按照标准进行配制;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镇财政分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按下列程序报批:
1、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填报购置资产项目预算,包括购置资产的品目、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用途等;
2、镇财政分局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状况以及配备标准等进行审核;
3、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的列入单位年度单位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镇财政分局有权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营运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自营、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行政事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必须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行政事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责任制,设立资产专职管理员并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利用行政事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融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行政事业资产,按照《清溪镇镇属资产交易实施办法(修订稿)》规定,由拟出租资产的单位拟定交易方案,报镇资产办审核,再由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分局应当加强对单位行政事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融资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利用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经营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单位需处置的行政事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单位处置行政事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程序如下: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镇财政分局审批。
(四)对单件价值和同一批量价值不足3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经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单位可以自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五)对非固定资产的损失,由单位提出申请,核销金额不足3万元的,报镇财政分局审批;核销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非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引起资产变动的,必须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或镇财政分局对单位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批复是镇财政分局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置换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按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是政府对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自发生之日起10天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自注销之日起10天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镇财政分局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单位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 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镇财政分局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镇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条 单位与其他非镇属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镇财政分局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承包、租赁;
(六)联营、合资、合作经营;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九)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行政事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行政事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镇财政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办组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镇财政分局和审计办拟订,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镇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行政事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镇财政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制定具体的清查方案,报镇财政分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镇财政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报告,并对行政事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一条 镇财政分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行政事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镇财政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行政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镇财政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镇财政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行政事业资产,未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省、市、镇其他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现行我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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