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清溪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清溪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以及《东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东府办函〔2018〕270号)的要求,为指导开展我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镇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我镇行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与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市级和镇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镇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内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村(居)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清溪镇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分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镇农林水务局负责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普查工作。镇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村(居)和清溪林场也要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清溪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村和林场行政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村(居)委员会和清溪林场应当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充分调动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网格员开展入户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效率。
(三)部门分工
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普查和监测工作,并调查其对应污染源。
宣教文体局:负责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科信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交警大队:提供机动车登记、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做好污染源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协助环保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垃圾处理场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垃圾处理场普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工作。
交通分局:协助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国税、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统计办:负责提供全镇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移交市统计局依法处罚。
各相关单位按照相应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培训。清溪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六)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组织培训、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组织培训和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镇人民政府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补充纳入环保分局年度预算。
2.清查建库
2018年2月至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结合国家名录和地市名录排重查漏,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排污口水质监测。
3.组织培训
2018年7月底前,完成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7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4.全面普查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查,核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9至11月,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采集相关数据,11月底前完成。
2019年1月底前,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取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镇普查办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普查机构。
5.总结发布
2019年6月底前,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保管;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底前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应用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镇财政予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在国家、省、市制定的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补充编制我镇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镇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补充纳入环保分局年度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镇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有关普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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