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各办公室: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制度》等十项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制度
为及时、准确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10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调查
(一)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东莞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属地村(居)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技术支持。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主要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发生位置,伤亡人数,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形成条件、诱发因素、稳定状况及发展趋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潜在危害,抢险救灾及应急防治工作情况和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及时把调查结论和应急防治措施与对策建议告知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人员必须以求真、务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现场调查,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认真编制应急调查报告。因疏忽大意、弄虚作假等导致调查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地质灾害排查
在汛期和台风暴雨来临之前,必须全面查清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情况,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提供依据,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一)汛期前排查:每年4月15日汛期之前,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台风暴雨来临之前,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对所辖范围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做好防御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排查范围:本辖区或各相关部门、村(居)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生产”的原则,各主要单位地质灾害排查范围如下:
1.村(居)、村小组:充分发动群众,会同清溪国土分局对辖区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对年度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防治重点地区、重要防范区进行详细排查,重点排查居民区、集市、削坡建房等人员密集区域;
2.镇宣教文体局:排查中小学、幼儿园、文体设施等教育机构周边区域;
3.镇旅游办、银屏山森林公园:排查旅游景点周边区域以及林场辖区;
4.镇水务运营中心:排查水务、水利等设施和沿线区域;
5.镇住建局、镇公用服务中心:排查市政道路两侧山体、危险林木、危险园林、截排水设施等,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公共建筑周边区域;
(三)排查内容:地形、地貌的变化情况;地质灾害及隐患点情况;人口集中的集镇、居民点房前屋后、中小学校舍周边、公路沿线、河流沿岸、旅游景区(点)、各类工矿区等进行重点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排查要求:做好排查记录;对排查出来的新增加的隐患点要登记造册,确定监测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预案。对排查出的已出现险情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调查、监测、处置,险情大的要一事一报,立即报告。
(五)专业排查:对成片区域存在危石、危岩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应将基本情况报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论证后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国土分局邀请具有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排查、调查。
(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相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排查,对管辖范围开展地毯式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对不认真排查或因疏忽大意等导致漏查,或没有及时发现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或扣减群测群防员补助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巡查核查制度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变化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要适时对汛前调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进行部署安排。技术调查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技术要求》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等有关地质灾害调查技术标准。
一、地质灾害巡查
在汛期,特别台风暴雨期间,必须开展汛中地质灾害动态巡查。
(一)汛中巡查是指在汛期由清溪国土分局和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险情等进行的巡回检查活动。
(二)巡查主要内容:一是年度防治方案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值班值守、监测预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等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四是实地检查辖区内易发区域和重点区段。重点检查值班、监测、巡查、速报、“两卡”发放等记录和台帐;监测、报警和通讯等设备运行情况;应急处置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安全性、避险标识和警示标牌的齐全性以及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对辖区隐患点、监测报警、应急处置程序等熟悉掌握程度;五是巡查地质灾害险情情况。
(三)汛中巡查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0日之间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定期巡查不得少于两次,一般安排在5月上旬和6月中旬;日常巡查,每周至少对地质灾害点巡查一次;不定期巡查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等情况适时开展,台风暴雨期间需加密巡查。
(四)每次巡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巡查工作台帐。巡查发现的险情应及时处置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巡查结束后应向上级书面报告情况。
二、地质灾害汛后核查
(一)汛后核查是指在经历一个汛期以来对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质灾害点数量、威胁范围和对象等等)进行核对排查,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核查对象:一是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点,对照上一年度汛后核查和本年度汛前调查情况,逐点将变化情况逐一记录填表;二是对汛期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开展受灾情况核查和技术调查;三是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群测群防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汛后核查工作在镇、单位、村(居)排查的基础上,由镇国土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认定。
(四)发生灾情险情的核查以月报和应急调查为基础,一是查明灾情险情点的持续发展情况,已进行应急调查的,要进行跟踪调查。登记在册的点出现灾情险情的,在进行技术调查的基础上,重新调整防灾措施;新发生灾情险情不在册的点,要通过调查界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列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等,列入新的地质灾害点管理的,要逐点落实防灾措施。二是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起数、人员和财产伤亡受损情况、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损毁房屋和农田等等)。
(五)凡汛后核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出现变化的,必须重新修改相关基础数据,落实监测、群测群防、防灾预案等各项措施。重大事项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一是因涉及威胁范围、威胁人员等变化,导致地质灾害点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二是地质灾害点数量发生变化的,按照地质灾害数据管理制度确定。
(六)汛后核查工作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实施。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核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执行情况;灾情险情和人员财产伤亡受损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变化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值班值守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工作,规范值班行为,保证防灾信息的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9号)、《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国汛〔2009〕6号)制定本制度。
一、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将值班安排表报镇党政办、镇应急办、镇三防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清溪分局备案。值班表应明确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白天和夜间值班电话、传真和手机号码,值班电话应对外公布。
二、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0日。非汛期遭遇灾害性天气、突发性地质灾害等,根据情况安排应急值班。启动地质灾害预案应急响应时,必须实行应急值班,直至应急响应解除。
三、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交接班时间。按照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做好值班工作。
四、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地质灾害值班工作。
五、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职责及要求:
(一)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正常业务,及时了解实时雨水情、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情况。
(二)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接到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时,按照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规定速报。
(三)加强与上下级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各类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信息传递畅通,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对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做好续报工作。
(四)应及时接听电话。如在铃响之后未能及时接听电话的,要在第一时间内按来电显示号码回拨呼叫人。
(五)处理业务要认真,接待来访要热情,接听和拨打电话要礼貌,接受询问要耐心。
(六)认真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值班人员应将当班的主要情况和需要下一班续做的工作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办理必要的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对待办事宜,要继续跟踪办理。
六、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七、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不得使用值班电话、值班手机进行聊天或用于与工作无关事项通话,确保联系畅通。
八、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对擅离职守、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为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积极作用,根据《东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清溪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和险情,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一)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人群疏散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发放生活必需品、应急调查与监测、专业力量支援、信息发布与上报等,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二)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人群疏散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发放生活必需品、应急调查与监测、专业力量支援、信息发布与上报等,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三)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人群疏散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发放生活必需品、应急调查与监测、专业力量支援、信息发布与上报等,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四)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需要,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人群疏散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发放生活必需品、应急调查与监测、专业力量支援、信息发布与上报等,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
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镇政府应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必要时,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镇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等级确定
由镇国土分局组织各村(局)、各部门对全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地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定专人进行监测,准确记录隐患点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并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广东省地质局第九地质大队(广东省东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
三、应急反应行动
(一)灾害预警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把国土、气象等部门发出的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或需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通知有关部门,并通过镇有线广播电视台向全镇发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做好应急准备。巡查过程中发现前兆或异常,要第一时间转移群众,迅速报警,并尽快将紧急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抢险、救灾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村(居)或个人以及隐患点监测员或责任人,应迅速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接到报告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开展基础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召开由镇政府有关领导、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组织救援队伍前往受灾地区抗灾救灾。
3.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我镇区域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清溪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职能部门分工,通力合作进行紧急防灾抢险。
(三)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结束应急响应(以上级防汛指挥部发布为准)。
东莞市清溪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满足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指挥快捷的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规模等级
灾害类型 参数等级 巨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崩塌 体积(104m3) >100 100-10 10-1 <1 滑坡 体积(104m3) >1000 1000-100 100-10 <10 泥石流 堆积物体积(104m3) >50 50-20 20-2 <2 地面塌陷 塌陷变形面积(Km2) >10 0-1 1-0.1 <0.1 地裂缝 地面宽度影响(m) >20 20-10 10-3 <3 地面沉降 沉降面积(Km2) >500 500-100 100-10 <10 最大累计沉降量(m) >2.0-1.0 1.0-0.5 0.5-0.1 <0.1 海水入侵 入侵范围(Km2) >500 500-100 100-10 <10 地下水氯离子最高 含量(mg/1) >100 1000-800 800-500 <500-50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速报程序
值勤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必须迅速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在30分钟内通过面呈、电话、短信、微信、QQ群等多种形式,将详细情况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三)速报时限
1.1小时报告:凡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及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按照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30分钟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2.6小时报告:对于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按照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3.24小时报告:镇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开展应急调查,按照在完成现场应急调查后24小时内将应急调查报告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10小时内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应急调查报告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应急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精确到时、分)、地点、经纬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死亡、失踪、受伤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治对策建议。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四、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在每个月的28日以前,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所有达到下列统计标准之一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按照统一要求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
五、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分析灾情,准确掌握地质灾害信息,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形式
(一)由于我镇地质灾害主要为小型地质灾害,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地质灾害灾情会商主要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程度,发生、发展、结束时期的不同情况以及防灾救灾工作需要,还可以采取QQ、微信、电话等形式。无人身伤亡且影响较小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会商会议由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有人身伤亡或影响较大(对交通、学校、公共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涉及面较广的)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灾情会商按时间先后分为灾前会商、灾中会商和灾后灾情核定会商。无人身伤亡且影响较小会商会议由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镇国土分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相关部门、村(居)等单位召开,直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的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召开。
灾前会商:根据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灾害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认真分析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针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和防灾减灾措施。
灾中会商:灾害发生后,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灾情会商,研究抗灾救灾重大事项,部署安排抗灾救灾工作。
灾后灾情核定会商:灾情基本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核定。
二、应急会商内容
(一)通报雨情汛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二)以技术单位为主,会商险情灾情,评估险情灾情情况,分析灾情原因,分析判断灾情发展和影响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地质灾害,如有需要,可向省、市申请技术支持,科学制定应急方案。
(三)通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措施、做法等。
(四)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五)其他需要会商的工作。
三、相关规定
(一)为确保会商效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对需研究处理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对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要迅速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坚持客观准确、口径一致的原则。会商决议一旦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发布灾情信息、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时,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明确专人做好会商会议记录。重大灾情的会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四)做好信息报送,将会商结果按照速报要求及时上报。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为镇人民政府会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由镇国土分局会同镇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清溪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修编。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使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运行机制,包括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信息发布;
(四)保障措施,包括队伍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平台保障;
(五)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六)附则,名词术语和地质灾害的分级标准。
三、对重要地质灾害点要针对该点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其他的地质灾害点要在明白卡中标明应急逃生避险路线,并确保将预案告知受险群众。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国土分局、所在地村(居)报告。当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应急抢险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查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规定,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镇国土分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该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或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应急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一)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启动应急预案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并即时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镇国土分局、镇住建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尽快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出具完整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组织会商后报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是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依据。
六、地质灾害发生后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情况时,属地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根据地质灾害应急会商指导意见或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储备队伍开展财产抢救、灾害治理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规定,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村干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增强群众防灾识灾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镇地质灾害培训及科学普及宣传教育领导机构,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具体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培训及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单位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及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镇财政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镇宣教文体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学普及工作。要将地质灾害科普工作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专家讲座、多媒体演示、宣传栏、知识竞赛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增强师生防灾意识,提高师生防灾识灾能力。
四、镇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群测群防员地质灾害防治培训,逐步提高群测群防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负责农村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学普及工作,增强群众防灾识灾救灾能力。
五、镇住建、交通、农林、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行业地质灾害培训及科学普及工作。
六、主要宣传培训对象:(1)主要培训对象:各单位、各村(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2)普及宣传对象:受险范围群众,学校师生。
七、宣传培训内容及方式:(1)集中宣传讲解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职能职责;(2)利用“土地日”、“地球日”、“防灾减灾日”等现场宣传活动,当面答疑,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宣传栏、图文解说宣传DVD碟等方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防灾避险以及群测群防的重要性;(3)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公园、进学校”宣传活动,到重点防治区域的村(居)以及学校等进行宣传,现场讲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防灾避险以及建房选址的注意事项等防治知识;(4)对地质灾害受险范围群众发放明白卡及宣传手册,讲解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知识,现场进行应急避险演练,提高防灾救灾能力;(5)通过东莞地灾微信群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通过短信平台进行地质灾害知识宣传;(6)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微博、QQ群、微信等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普及工作。
东莞市清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制度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检验各部门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增强群众防灾识灾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领导机构,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具体工作机构,设镇国土分局,负责会同镇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演练工作。
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镇”创建工作的要求,我镇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其它重要险情点,应当每年开展避险应急演练。
三、镇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学校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镇财政部门需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演练计划应细致周密,要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要明确组织领导、参演单位,成立地质调查和气象监测组、宣传报道组、紧急转移组、灾民安置组、医疗卫生组、安全警戒及秩序维护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关机构。
六、演练的基本内容应根据演练的任务要求和规模而定,应有各演练单位相互支援、配合及协调内容。情景设置应根据演练的目的而定,应根据隐患点具体条件进行。演练人员应至少由地质灾害救援人员、受威胁群众和专家队伍等三部分人员组成。演练应验证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演练活动中应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东莞市清溪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及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经济节约、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治理。
第三条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治理经费应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人民政府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排险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镇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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