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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5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依法行政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5-31 10:09: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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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近年来,我镇围绕中央、省和市有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了系列工作,全镇依法行政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部分部门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够规范、不够完善、不够到位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省、市的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依法行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严格执行《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清府办〔201623号)《清溪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府办〔201841号),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程序。镇法制办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镇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部门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程序把握不准,要主动提请镇法制办协助。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镇委镇政府集体讨论或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需依法保密的以外,要及时予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资料要妥善、完整做好归档工作。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价格和收费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要主动公开,公开前,要按照《清溪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清府办201624号)的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镇政务服务中心要在镇党政办的指导下统筹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会同镇监察室对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政务服务中心、镇法制办负责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对镇政务服务中心、镇法制办转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有关部门对能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全面提供,对需保密或不存在的信息要详细说明情况,确保有关申请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全面推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接受对口上级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以及镇法制办的指导和监督。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事前环节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行政执法事中环节要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信息;行政执法事后环节要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在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提交对口上级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要认真参考适用省法制办组织编印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进一步完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规范,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各镇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等,要在每宗案件办结并完成归档后的15日内,将案卷原件报送镇法制办审查备案。

四、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清溪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6号),各部门制订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统一发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完成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环节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及主要存在问题的说明、有关听证会笔录和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一并提交镇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镇委镇政府集体讨论或印发实施。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适时修改或废止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要认真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函〔2017118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评估,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向镇委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五、大力加强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7116号)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我镇的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镇政府作为被告的,由镇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镇政府行政首长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镇领导出庭应诉;镇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委托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我镇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府直属各单位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我镇具体承担下放事项的分局(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针对民事诉讼案件,由诉讼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

各相关部门要在镇法制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共同做好诉讼案件的案情调查和研究、证据收集、起诉状或答辩状草拟、出庭准备、庭外调解等工作。

六、大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强以镇法制办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处理法律事务和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法律风险。

除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草拟的全镇性的规章制度、以镇政府为主体的经济合同也要报送镇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涉法事项,要主动向镇法制办咨询意见。要提前谋划,预留足够的时间,提供详尽的文件资料,确保合法性审查的质量。

各有关部门如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以及依法行政其他相关工作,引起严重后果,或者导致相关考评考核严重失分的,由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会同镇监察室调查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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