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事项,要确保严格依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决策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请镇政府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事项,由于情况紧急必须由镇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镇政府行政首长决定,并及时在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会(扩大)会议上通报;也可以由镇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在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会(扩大)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三、列入《目录》的事项属于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报告的范围,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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