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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21〕15号-关于印发《清溪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8-17 17:58: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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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溪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清溪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溪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东莞市清溪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按镇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大中修项目由镇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镇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规模必须与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项目代码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办各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镇发展改革部门是镇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查审批。

  镇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估算,对项目概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镇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政、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镇委、镇政府工作部署,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镇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

  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项目需求、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初步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如项目用地条件、规划符合性、环境保护要求等。属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还需按《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提交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项目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资信证书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编制形成项目前期策划报告。镇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策划阶段提前介入,会同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会商策划,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布局、定位、规模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项目前期策划完成后,对选址基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旅游发展要求且功能定位基本合理、征地拆迁具备可操作性、建设资金可以落实的项目,按程序向镇政府提出申报实施;对近期难以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面积与需求不符、周边配套条件不成熟等)的项目,从可行性、合理性出发重新调整项目策划内容;对推进难度大、功能和需求不合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暂停实施。

  第八条镇财政部门每年在基建预算中安排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项目酝酿阶段前期策划研究费用和项目审批阶段前期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及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编制、环评文件编制、水土保持文件编制、地质灾害评估、工程勘察测量费等项目概算批复前的服务于项目审批阶段的相关费用)组成。

  前期专项经费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在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批部门。合并报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等内容,明确项目单位及建成后管养单位。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向镇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需提交审批所需的用地预审(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意见)前置材料:

  1.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改扩建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环境治理类项目;

  3.以设备采购、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购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4.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以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维修、修复或改造项目。

  涉及原址修复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检测或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工程项目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对列入国家、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专项及列入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

  镇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联合评审和第三方论证,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资金安排及资金筹措方式、绩效目标和实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镇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规模,即作为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报批、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用地预审(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意见)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对于合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镇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镇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政府审定后,对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意见)、用地预审(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咨询机构,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初步设计要按工程类别报镇交通、水务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概算由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概算后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镇财政部门评审意见,以该评审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对工程概算进行批复。其中,采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审批的方式直接申报概算审批的项目,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工程概算报镇政府审定后,对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意见)、用地预审(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进行批复。概算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经批复后的工程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估算(镇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控制额。工程概算总投资不能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报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由镇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者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业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镇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核准。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单独核准。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等,依法需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要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镇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时,项目规划、用地手续问题仍未能解决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镇政府设立的专业集中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实施代理建设的,按照代建制有关规定实施。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十八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按项目用地红线图启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绿化等征收迁改工作。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镇工程建设中心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协调拨付征地拆迁各补偿安置款项。镇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交通类建设项目在确定用地红线或扩初设计审批后启动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严格依照批复的概算和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单位)工程内容及建设标准编制施工图和预算,严禁擅自扩大项目规模或提高设计标准。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要组织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可将批复的概算中对应内容作为施工招标限额,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开展施工招标。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第二十二条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减少审批事项,实施分级审批权限制度,在项目实际投资不超过镇政府批复同意的投资规模前提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要的配套工程(如水、电、气、路、消防等)有关事项原则上不再报镇政府研究,由分管镇领导审批;单项工程变更投资的审批事项按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概算。

  项目由于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额增加,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向镇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镇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镇财政部门评审意见并报镇政府审定后批复调整概算。必要时由镇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镇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镇住房城乡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待项目单位在全部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镇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项目单位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回收财政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要办理权属登记的,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实施代建制度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登记移交手续按代建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组织项目稽查。

  (二)镇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镇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十九条镇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通过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等形式,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在镇政府网站上依法公开。

  行业主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档案移交证明纳入项目单位申报财政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接受社会媒体监督。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相关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使用镇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的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溪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试行)》(清府办〔2018〕60号)同时废止;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品质交通千日攻坚行动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优化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动,可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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