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号)第十八条规定:再生育审批办理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机构应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体审批。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执行相关规定,我镇决定调整清溪镇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姚志发(人大副主席)
副组长:许维(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尹凤伦(卫生健康局副主任)
钟勤芳(卫生健康局副主任)
陈晓英(卫生健康局办事员)
韩铭(卫生健康局办事员)
郑丽丹(卫生健康局办事员)
刘吉鸿(卫生健康局办事员)
刘建豪(卫生健康局办事员)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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