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办公室,各村(居)委会:
《清溪镇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清溪镇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东莞市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就全面推进我镇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历史沿革、经济发展实际,鼓励非户籍常住人口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城乡社区协商,探索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善治新模式。
(二)总体目标。2019年,在总结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2021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界定协商内容。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2.镇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方案;3.村(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经营方案;6.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和分配村(社区)集体财产;9.宅基地分配;10.村(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1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12.土地确权;13.林地开发与利用;14.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15.村(社区)服务、卫生、环境、设施、物业管理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16.排污管入村、垃圾收集、餐饮污染管理、旧楼电梯加装、“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宠物管理等其他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17.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18.各类协商主体提出的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二)据实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涉及范围,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以下组织、单位、群体均可作为协商主体: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代表、股东代表、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其他村(居)民、股东向村(社区)党工委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参与协商活动,对协商事项享有议事权。协商中应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
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社区)集体财产处置、宅基地分配、误工补贴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等事项,原则上由股东代表或者股东为协商主体。
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排污管入村、垃圾收集、餐饮污染管理、出租屋管理等涉及村(社区)常住人口公共利益的事项,应邀请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基层事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如危房改造、房屋加固、电梯加装等,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住房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应根据协商事项所涉职能范围给予协商主体专业的指导意见。
涉及单个村(居)民小组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村(社区)无法牵头组织开展协商的,由镇党委牵头确定协商主体,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三)灵活搭建协商平台。各村(社区)应结合现有服务设施、办公场所建设实际,因地制宜搭建协商议事平台。可借助警务室、驻点联系工作室(党代表工作室)、党员活动室、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实体议事厅,作为村(社区)开展协商活动的主阵地。议事厅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立主持席、列席席、旁听席、监督席、发言席、计票席等功能分区,放置意见箱、投票箱、赞成(反对)牌等工具,供与会人员对号入座并按角色履职尽责。在此基础上,各村(社区)可借助社区网页、论坛、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设立虚拟议事厅,组织协商主体进行协商。
(四)丰富完善协商形式。各村(社区)可结合具体的协商内容和参与协商主体情况,从方便协商、有效协商的角度出发,灵活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协商活动。一是利用民主决策会议协商,在日常召开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中增设协商环节,采取“先议后决”的方式,邀请相关涉利益主体参与议事协商,协商结果作为表决前的参考意见。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协商,通过论坛、座谈、听证、评议等方式,召开专题议事会组织开展协商。三是整合其他会议开展协商,通过日常召开的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物业联席会议、业主大会等进行议事协商。四是开展网络协商,对于涉及面小的议题,可通过虚拟议事厅组织开展网络协商。五是通过日常走访、工作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类群体意见建议的,也可作为有效的协商形式。
(五)规范执行协商程序。完善城乡社区协商程序,加强与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协商工作各环节须在村(社区)党工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一般事项的协商程序如下:
1.提出协商议题。城乡社区协商议题一般由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其他协商主体、村(居)民根据生产生活需求,联名或单独提出,并由村(社区)党工委负责收集。各村(社区)要注重完善议题收集制,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收集反映社情民意、联系村(居)民、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党群服务中心意见箱等载体,以及党员干部驻点联系群众制度、村民(股东)代表联系户制度、智网工程等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
2.确定协商议题。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根据议题收集情况,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纳入协商范围的议题及其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并根据议题所涉利益范围,讨论决定参与主体及人数。
3.公布协商信息。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相关信息。
4.组织开展协商。城乡社区协商会议一般由村(社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及利益相关方参会,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后,形成协商意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条件成熟且属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协商事项,可在召开协商会议的同时一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中,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参会的协商主体为会议列席人员,对协商事项享有议事权,不具备表决权。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通过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跨村(社区)的事项协商程序,由镇党委研究确定。
5.确认协商结果。协商共识根据协商事项内容和涉利益群体范围而定。其中,涉及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排污管入村、物业管理等,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协商共识;涉及部分(个别)利益群体或需要筹资筹劳的事项,需要按照全体意见一致的原则确定协商共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协商意见,重大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前文所述协商内容中,第2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须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第3-12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须报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具体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有明确程序要求外,可直接进入实施运用程序。
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或存在协商主体拒绝签名确认协商意见的情况,可在修订完善方案后择日再协商,也可依法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6.公布协商结果。协商结果应及时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等载体予以公示和发布;同时,可通过微信等其他媒介公开。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协商结果,或对协商结果另作修改。各村(社区)要将所有协商资料存档建册,并纳入村(居)务公开档案资料管理。
(六)实施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经协商一致后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由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
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运用程序的事项,如发现利益相关方已签名确认协商意见但拒不执行的情况,可在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利益相关方仍不执行的,村(居)委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成果的实施运用情况接受村(社区)党工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群众监督和查询。协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镇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村(社区)党工委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统领,注重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村(社区)党工委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镇与村(社区)联动的协商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创新工作模式,落实经费保障。各村(居)委会要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议事协商规则,提高协商效率。要落实人员及经费,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及时报送情况。镇组织办、社会事务局、农林水务局、农资办等部门要分类指导各村(社区)制定具体的议事协商规则,并跟踪落实好村(社区)协商工作和日常督导,及时掌握了解各村(社区)协商开展情况,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发挥实效。各村(社区)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村(社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至社会事务局。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