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清溪镇村(社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清溪镇村(社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村(社区)建设,根据《村(社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村(社区)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村(社区)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村(社区)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村(社区)财务室负责本级村(社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第二章管理标准
第五条村(社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村(社区)财务室负责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村(社区)村级预算。
第八条村(社区)财务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九条村(社区)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村(社区)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村(社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村(社区)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村(社区)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村(社区)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审计和村(居)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村(社区)财务室应当加强对村(社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二)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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