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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18〕135号(关于印发《清溪镇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27 14:35: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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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办公室:

《清溪镇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实施细则》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2

清溪镇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清溪镇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是在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建设以现代工业产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以发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现代生产制造为主体,主要发展符合我市资 源禀赋特征以及我市产业体系高级化方向,有利于带动我市产业体系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集聚,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第三条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的产业属性必须是高端制造业、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以从事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生产制造为主体的产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主要包括IT产业即信息产业,即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有机发光显示、新一代通信、电子元器件、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产业、三网融合、下一代互联网及网络增值服务、集成电路、软件业、高端消费电子产品等;服务外包业,即电子商务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即数控机床、工业自动化成套设备等;仪器仪表等;生物技术、中医药制剂的提取、化学原料药、食品保鲜及发酵技术等;环保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研制等;新能源、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3D打印等。

(二)光电通讯产业。主要包括光电通讯产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设计等;光伏LED、摄像模组、新型显示器、通讯设备、智能手机、相关电子元器件、新能源、装备制造等;五金机械、电子机械、喷涂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塑料机械、数控机床、自动化控制等。

(三)工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即为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的工业性建设项目。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决策管理等功能或部分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含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属行业以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和四个特色产业为主。

(四)金融、管理、教育产业、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产业等。

第二章    基地重点引进企业类型及条件

第四条基地重点引进的产业及企业类型

(一)智能制造类企业;

(二)具有成长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四)银行、创投、风投、金融融资企业或服务机构;

(五)培训教育等服务机构;

(六)现代服务企业及生产型服务业;

(七)基地设立或引进的公共技术平台;

(八)基地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九)基地引进的科技中介机构;

(十)国内外大型企业总部及其设立的区域性研发、运营中心等。

第五条高端的科技研发类企业、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入驻基地的条件:

(一)基地对科技研发类企业入驻条件作如下规定(企业应至少符合其中任意两项):

1、有专职的研发团队、具备从事研发工作的基本条件;

2、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及其使用授权证明,所从事的项目须初具产业化规模;

3、以从事科技研发、成果孵化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主要的经营内容;

4、企业拥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地位或发展潜力;

5、企业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经费至少要占企业当年利润的20%

(二)基地对生产性服务类高端企业入驻条件作如下规定:

1、具备丰富的客户服务资源或金融风投背景的相关企业或组织;

2、企业产权明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三)基地引进的所有企业须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请入驻企业细则

第六条所有申请入驻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审核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入驻企业核准表;

(二)基本情况简介(如公司概况、主要产品及服务、LOGO图、产值税收等方面);

(三)意向入驻企业与基地开发企业签订的税收效益保障履约承诺协议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资质证书(如高企证书、专利证书等);

(六)财务报表或新公司成立资产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等;

(八)受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凡以上材料符合基地入驻条件的,可办理入驻手续;经基地初审、镇经科信局核准审批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根据《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2号)(下简称东府办〔20162号文),基地对入驻企业注册地管理作出规定:

(一)凡是在东莞市清溪镇注册的企业,符合东府办〔20162号文和本细则的,经基地初审、镇经科信局核准审批后,可直接办理入驻事宜。

(二)凡是非东莞市清溪镇注册的企业,经基地初审、镇经科信局核准审批后,须在东莞市清溪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并承诺在清溪镇当地纳税,即可先行办理入驻手续,同时承诺企业总部在正式入驻基地起两年内必须办理企业注册地变更事宜。

第八条对入驻企业的要求及优惠政策

(一)对从东莞市外迁入基地的企业,基地要求其入驻基地起两年内在东莞市清溪镇办理注册变更和税务登记。

(二)入驻企业(未变更企业注册地为东莞市清溪镇的企业除外)均可享受东莞市及清溪镇鼓励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清溪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基地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的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使基地更好发挥自主创新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四章    基地运营管理

第九条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东莞市及清溪镇产业机构调整和创新元素聚集,根据东府办〔20162号文,基地在税收审核方面将采取政府考核园区、园区考核企业,企业申请、园区初审、政府核准后方可入园形式。自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视同基地运营开发企业投产,基地运营开发企业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须达到市政府在开发企业准入认定中要求的年税收贡献标准。(如开发企业与镇街签订的项目效益保障协议中的年税收贡献标准较之更高,则以效益保障协议的实际约定为准。)

第十条清溪镇政府可从基地整体运营方面强化监管,根据基地当期整体税收额与开发企业向清溪镇政府承诺税收额的比率,准予同比例的可分割销售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证的入驻企业名单由基地开发企业负责确定,房管部门根据清溪镇政府提供的税收产出证明及开发企业提供的进驻企业名单核发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为有效利用产业空间,最大化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本细则规定,基地内产业用房根据市场需求和基地发展需要,根据东府办〔20162号文规定,可用于分割转让销售,其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业企业。

第十二条为赋予入驻企业更宽松的孵化成长环境和更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刚刚入驻基地的企业,由基地开发运营方对其进行定期观察(以5年为一个周期),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镇政府备案。清溪镇政府负责对基地整体运营进行审核观察(以5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三条基地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对于在5年期限内因企业注销、清算等因素确需进行转让的或满5年实行二次转让的,则可依据20162相关规定办理转让过户。

第十四条基地在确保产业转型升级的属性不变情况下,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入驻需求,可实施招商预售。入驻企业将享受扶持政策的支持,拟入驻企业在市住建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由市房管局参照商品房办证模式为预售工业用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在预售招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清溪镇政府可酌情受理基地开发运营及入驻企业相关诉求,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基地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基地税收审核在企业投产3年后,未达到年平均100/亩标准的,清溪镇政府有权对基地实施警告处罚。如连续3个评估期(共15年)均未达标,镇政府有权通过市产管办提请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撤销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须与入驻企业签订效益承诺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加条款,并具体约定入驻企业如超过约定年限仍未达到上述税收标准的,买卖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如买卖双方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论是否已确权,由开发企业报清溪镇政府提请市房管部门解除该物业的合同备案登记。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作为基地开发运营管理方,清溪镇政府作为基地监督方,双方共同承担以下义务:确保入驻基地企业守法经营、按章纳税、抓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充分发挥服务企业、服务产业的职能,加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目标。清溪镇经科信局作为清溪镇具体的基地监督承担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基地开发运营管理者和基地监督方。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81030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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